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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器材论坛留言板『招标投标』 → 回复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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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3-6-1 13:36:00)
--  作者:szs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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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1-11-16 1:26:00)
--  作者:郁离寒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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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仁者见仁。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14 17:08:00)
--  作者:equi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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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分包之灾远胜于火灾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上海“11?15”特大火灾的浓烟已经淡去了一周,然而,围绕这场悲剧事故的思考和议论却并未平息。其中,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机制之患成为众矢之的。

11月18日,国务院调查组在公布“11?15”特大火灾事故原因的初步结果时指出,这起事故暴露出电焊工无资质、装修工程多次分包、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事故现场使用易燃材料、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等5个方面的问题。应该说,这5个原因较为客观地反映了此次特大火灾所涉及的问题。不过,事故的直接原因虽然被初步认定为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 但在违章操作的背后, 各个矛头都指向了工程建设中违规分包、转包这个老难题。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统一,可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从分包机制的设计初衷而言,分包是供应商将自己不具优势的项目交由更具优势的供应商完成,进而体现专业优势。而根据媒体报道,此次火灾大楼的外墙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方——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资质明显不佳。

把项目分包给一个“二把刀”公司,专业优势何以体现?而更为严重的是违法的层层分包以及被明令禁止的转包行为。

在建筑业市场中,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将承包的工程非法分包、转包给他人的现象大量存在,即使是在公共性工程中也不少见。国家审计署在2007年审计报告中披露,三峡水利枢纽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被违规转包、分包。2008年审计报告中显示,渝怀铁路、京津城际轨道等铁路建设项目审计中,承包单位违规将8.69亿元的工程分包、转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2010年报告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72个重点项目、753所学校和22个县城乡居民住房项目中,14个重建项目存在违规转包、分包。

违法分包、转包之灾远胜于一场火灾本身。违法分包、转包不仅导致建筑业市场承发包行为的不规范,扰乱了建筑业市场的正常运转,而且由于层层转分包,层层盘剥,使得建筑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危及了人们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甚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近些年来,无论是国家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还是一些地方政府,都三令五申强调该问题的严重性,也一再强调要严查严打。但遗憾的是,这个问题至今仍然棘手,摆在现实面前无法令人忽视。此次“11?15”火灾再次提出了严厉的警告,没有健全和完善的建设工程分包行为的规则和机制,类似事件将不会终结。

笔者认为,杜绝违法分包、转包等相关问题的出现,首先必须规范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从源头上制止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其次,必须完善制度,遏制违法分包、转包行为,通过推进制度创新,建立长效机制,使其得到根本遏制。同时,规范分包行为,工程分包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没有人希望自己是下一个受难者。通过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这样惨痛的教训,期待违法分包、转包之风能被及时刹住。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8-25 9:31:00)
--  作者:客人(5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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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单受一家,不然以后谁给你做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6-21 21:55:00)
--  作者:xxxhjs
--  
很好的论坛。。。。。。。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9-10-17 16:31:00)
--  作者:客人(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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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控制经销商,宁可不中标,否则他们不重视你。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9-9-17 16:17:00)
--  作者:xinsiye
--  

LS的说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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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9-8-28 10:44:00)
--  作者:zhuta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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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的话 只好变相围标了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8-10-15 14:56:00)
--  作者:equi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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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

联合体投标的优势
目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也不能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甚至拒绝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应具备的条件

供应商具备的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申请人组成联合体,防止企业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企业来完成,从而保证招标质量。
                        
来源:http://www.ccgp.gov.cn/site13/cgzn/gnjd/676200.s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15 15:00:24编辑过]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7-12-12 11:16:00)
--  作者:md26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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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授权风险较大,每家均授权,人家投标公司未必会采用,选择2-3家资质和信誉较佳的公司给授权即可,最好与几家资质和信誉较佳的投标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这样人家才会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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