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DNA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大连鸿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大连市公安局委托,就大连市公安局DNA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及其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
1. |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
1.1 |
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
1.2 |
项目名称:大连市公安局DNA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
|
1.3 |
招标编号:HDZC20151103
|
1.4 |
采购预算:451.0000万元(投标单位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
|
|
|
|
标段名称 |
财政资金(万元) |
其他预算资金(万元) |
总预算资金(万元) |
大连市公安局DNA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 |
451.0000 |
0.0000 |
451.0000 | |
1.5 |
该项目无
拦标价,拦标价在开标前 天公布。 |
1.6 |
招标内容:DNA实验室仪器一批
|
1.7 |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个标段投标,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
2.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2.1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核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
2.2 |
报名其他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有所投产品(DNA快速检测仪、全自动打孔建库工作站)的合法有效授权书; (三)外地投标人必须具有在大连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服务机构,非投标人分公司或办事处的服务机构须有投标人和服务机构之间盖有公章的委托协议(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须具有本项目招标内容的经营范围)。
|
3. |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
|
凡有意报名的各投标单位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信息网(http://new.ccgp.dl.gov.cn)“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已注册除外)并审核通过。
|
3.1 |
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为:现场购买 |
|
现场购买:申请现场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请携带网上报名回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外地投标人在大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证明材料原件及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到大连鸿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处购买招标文件。 |
|
网上购买:已注册会员的投标单位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自行购买下载招标文件。
|
|
时间:自2016年01月27日起至2016年02月02日,每天上午8: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节假日除外); |
|
地点: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广场中南大厦B座1518室; |
|
售价:每套200.00元整人民币,售后不退。 |
|
图纸押金0.00元人民币,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
|
招标文件、图纸,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需加手续费(含邮费) 人民币60.00元,招标代理人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者延误不负责任。 |
3.2 |
需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为:90000.00元;保证金形式及缴纳方式见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
|
|
标段名称 |
保证金金额(元) |
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 |
大连市公安局DNA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 |
90000.00 |
2016年02月14日 | |
4.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4.1 |
递交与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地点: |
|
(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02月17日13:45至2016年02月17日14:00; |
|
(2)投标文件递交与接受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5楼第五
受理区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
|
(3)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02月17日 14:00:00; |
|
(4)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5楼第六开标室(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
|
(3)评标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02月17日 14:15:00
|
|
(4)评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5楼第五评标室(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
4.2 |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招标人不予受理。 |
5.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
|
|
|
|
|
|
|
|
|
|
|
|
|
|
|
|
6. |
联系方式 |
|
采购人: |
大连市公安局
|
|
采购代理机构: |
大连鸿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地址: |
|
|
地址: |
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广场中南大厦B座1518室
|
|
邮编: |
|
|
邮编: |
|
|
联系人: |
|
|
联系人: |
全玲玲、徐鹤
|
|
电话: |
|
|
电话:
|
86501313
|
|
传真: |
|
|
传真: |
86501313
|
|
电子邮件: |
|
|
电子邮件: |
|
|
|
|
|
|
|
|
|
|
|
|
该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自2016年01月27日起,至2016年02月02日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