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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原子荧光光度计及氮气发生器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 | |||||||||||||
公告次数:1 | |||||||||||||
发布日期:2015-11-18 | |||||||||||||
杭州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宁波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原子荧光光度计及氮气发生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 |||||||||||||
一、采购编号: | HZWS-20150163G | ||||||||||||
二、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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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以下特定要求: 1.1、具备招标设备供货能力的供应商; 子包二: (1)供应商具备进口商品的代理资质; (2)对原产地在中国境外的货物,必须是在中国海关完税的可合法销售的货物,并且在货物交付时应随货物向采购人提供海关完税的税单原件供业主核对。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 1.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四、标书发售日期: | 自公告刊登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节假日及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 ||||||||||||
五、标书售价、地点及方式: |
1、发售地点:杭州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恒春街75号市委党校2号楼503室)。 2、招标文件售价: 500元人民币/子包。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另付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并请按下述开户银行及账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及招标编号),本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购买时应出示的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b)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
六、投标截止时间: | 2015年12月08日14时00分 | ||||||||||||
七、投标地点: | 宁波市海曙区恒春街75号宁波市委党校2号楼205室 | ||||||||||||
八、开标时间: | 2015年12月08日14时00分 | ||||||||||||
九、开标地点: | 宁波市海曙区恒春街75号宁波市委党校2号楼205室 | ||||||||||||
采购机构:杭州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建华、章小丽、付赢颍 联系电话:0574-87645885、87208096、83896188(技术) 传真:0574-87520151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恒春街75号宁波市委党校2号楼5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