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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15年4月 
7 日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清河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标书编号:2015ck-010(zczb-2015-183)
| 采购人名称:清河县环境保护局 | 
| 采购人地址:清河县长江大街 | 
| 采购人联系方式:张先生 
8186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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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号楼20层 |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石峰13032653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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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内容:该项目为清河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气相色谱、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电子天平、手持PM2.5测定仪等设备购置和实验室建设。 | 
| 采购用途:公用 | 
| 项目实施地点:清河县 | 
| 供货期:签定合同后20日内交付使用 | 
| 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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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 具有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在经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记录证明函原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时投标人需提供如下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才允许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二代身份证; 3、经销商需提供厂家出具的产品授权书;; 4、该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或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认证证书(经销商的提供生产商的复印件并同时加盖生产商鲜章)以上资料在报名时须出示原件,并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复印件留存; 5、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受贿犯罪记录证明函。 本次招标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经销商仅接受一个。 | 
|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4月 7 
日至4月13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 
|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清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清河县行政服务大厅四楼) | 
|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现场发售,售后不退。 | 
|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 (售后不退) | 
|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 4 月 28 
日 9  
时30分 | 
| 开标时间:2015年  
4 月 28  
日 9 时30 分 | 
| 开标地点:清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清河县行政服务大厅四楼) | 
| 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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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联系人:石峰 | 
| 联系方式:13032653006 | 
| 传真电话:0311-87628068 | 
|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电话:0311-87628068 | 
| 本公告发布媒体: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清河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 
| 备注:本项目禁止分包、转包 | 
注:1、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报名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与公告时间一致。
2、传真发送需由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