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生物器材论坛 http://www.bio-equip.com/
采购人名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委托招标单位: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4年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内容:本项目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个研究所(以下简称为营养食品所、环境所、职业卫生所和辐射所)采购货物,共分为17个包。本次招标和投标以包为单位,评标与合同授予也以包为单位,不允许拆分投标。采购内容包括下表货物的采购、交货、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售后服务等工作,具体如下:
序号 | 包名称 | 包编号 | 货物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1 | 第一包(营养食品所) | YY/01 | 全自动生化分析系统 | 台 | 1 | 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
2 | 第二包(营养食品所) | YY/02 | 蛋白水解液氨基酸分析系统 | 台 | 1 | ||
3 | 第三包(营养食品所) | YY/03 | 超高效液相色谱仪 | 台 | 1 | ||
4 | 第四包(营养食品所) | YY/04 | 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GC-MS/MS) | 台 | 1 | ||
5 | 第五包(营养食品所) | YY/05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MS) | 台 | 1 | ||
6 | 第一包(环境所) | HJ/01 |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 台 | 1 | 合同生效后90天内 |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29号252 |
7 | 第二包(环境所) | HJ/02 | 凝胶渗透色谱仪 | 台 | 1 | 合同生效后90天内 |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七号实验楼508 |
连续流动化学分析仪 | 台 | 1 | |||||
8 | 第三包(环境所) | HJ/03 | 全自动细菌鉴定及药敏分析系统 | 套 | 1 | 合同签定90天内 |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七号实验楼622 |
超微量电子天平系统 | 台 | 1 | |||||
微波消解仪 | 台 | 1 | 合同签定60天内 |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七号实验楼106 | |||
全自动化固相萃取仪 | 台 | 1 | |||||
9 | 第一包(职业卫生所) | ZW/01 | 全身暴露全相态动式吸入毒理设备 | 套 | 1 | 签订合同后20日内供货 |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29号 |
10 | 第二包(职业卫生所) | ZW/02 | 超微量核酸蛋白测定仪 | 套 | 1 | 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 |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29号或买方指定地点 |
超高效液相色谱仪 | 台 | 1 | |||||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仪 | 台 | 1 | |||||
冷冻干燥机 | 套 | 1 | |||||
11 | 第三包(职业卫生所) | ZW/03 | 大流量粉尘采样器 | 台套 | 5 | 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 |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29号或买方指定地点 |
个体噪声剂量计 | 台 | 10 | |||||
个体粉尘采样器 | 台套 | 20 | |||||
12 | 第四包(职业卫生所) | ZW/04 | 扫描电迁移率粒径谱仪 | 套 | 1 | 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 |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29号或买方指定地点 |
13 | 第一包(辐射所) | FS/01 | 宽能型低本底高纯锗(HPGe)γ谱仪 | 套 | 1 | 合同签订生效后90天内 | 用户指定地点 |
14 | 第三包(辐射所) | FS/03 | 植物检测系统 | 套 | 1 | 合同签订生效后90天内 | 用户指定地点 |
15 | 第四包(辐射所) | FS/04 | 氡/钍子体个人剂量计 | 套 | 4 | 合同签订生效后90天内 | 用户指定地点 |
16 | 第五包(辐射所) | FS/05 | 涂片机 | 套 | 1 | 合同签订生效后90天内 | 用户指定地点 |
电击转化仪 | 套 | 1 | |||||
程序降温仪及贮存系统 | 套 | 1 | |||||
17 | 第六包(辐射所) | FS/06 | 大面积屏栅制样系统 | 套 | 1 | 合同签订生效后90天内 | 用户指定地点 |
招标编号: 0706-14410008N006
开标日期: 2014年9月17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 2014年9月17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319会议室
发售招标文件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北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704室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 从2014年8月26日起到2014年9月17日前,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北京时间)
本项目联系人: 孟瑶、程志岩
联系电话:
010-63349323/9368
本项目合格的投标人:
第一包(营养食品所)、第二包(营养食品所)、第三包(营养食品所)、第四包(营养食品所)和第五包(营养食品所)的合格投标人:
a.
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或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设计、货物及服务能力的企业。
b.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采购。
c.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e.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f.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g.
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h.
如投标人所投的设备不是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针对本包的唯一授权书(本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或者出具制造厂商境内代理为本包给予投标人的唯一授权书
(本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本次招标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加同一包的投标。
i.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生产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第一包(环境所)的合格投标人:
a.
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或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设计、货物及服务能力的企业。
b.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采购。
c.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e.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f.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g.
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h.
如投标人所投的设备不是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针对本包的唯一授权书(本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或者出具制造厂商境内代理为本包给予投标人的唯一授权书
(本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本次招标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加同一包的投标。
i.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生产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包(环境所)和第三包(环境所)的合格投标人:
a.
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或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设计、货物及服务能力的企业。
b.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采购。
c.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e.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f.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g.
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h.
如投标人所投的设备不是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针对本包的有效授权书,或者出具制造厂商境内代理为本包给予投标人的授权书。本次招标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加同一包的投标。
i.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生产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第一包(职业卫生所)的合格投标人:
a.
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或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设计、货物及服务能力的企业。
b.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采购。
c.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e.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f.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g.
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h.
如投标人所投的设备不是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针对本包的唯一授权书(本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或者出具制造厂商境内代理为本包给予投标人的唯一授权书
(本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本次招标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加同一包的投标。
第二包(职业卫生所)和第三包(职业卫生所)的合格投标人:
a.
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或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设计、货物及服务能力的企业。
b.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采购。
c.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e.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f.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g.
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h.
如投标人所投的设备不是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针对本包的有效授权书,或者出具制造厂商境内代理为本包给予投标人的授权书。本次招标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加同一包的投标。
i.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生产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第四包(职业卫生所)的合格投标人:
a.
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或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设计、货物及服务能力的企业。
b.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采购。
c.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e.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f.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g.
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h.
如投标人所投的设备不是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针对本包的唯一授权书(本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或者出具制造厂商境内代理为本包给予投标人的唯一授权书
(本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本次招标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加同一包的投标。
i.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生产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第一包(辐射所)
、第三包(辐射所)和第四包(辐射所)的合格投标人:
a.
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或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设计、货物及服务能力的企业。
b.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采购。
c.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e.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f.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g.
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h.
如投标人所投的设备不是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针对本包的唯一授权书(本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或者出具制造厂商境内代理为本包给予投标人的唯一授权书
(本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本次招标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加同一包的投标。
第五包(辐射所)的合格投标人:
a.
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或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设计、货物及服务能力的企业。
b.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采购。
c.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e.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f.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g.
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h.
如投标人所投的设备不是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针对本包的有效授权书,或者出具制造厂商境内代理为本包给予投标人的授权书。本次招标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加同一包的投标。
第六包(辐射所)的合格投标人:
a.
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或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设计、货物及服务能力的企业。
b.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采购。
c.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e.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f.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g.
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h.
如投标人所投的设备不是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针对本包的唯一授权书(本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或者出具制造厂商境内代理为本包给予投标人的唯一授权书
(本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本次招标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加同一包的投标。
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每本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邮购另加3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