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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招标(枞阳县CDC)

1楼
equip2 发表于:2014-3-10 16:30:00

各供应商:

受枞阳县疾控中心的委托,以询价采购方式购买一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设备,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项目编号: AHZYCG-2014015

    2、项目名称:枞阳县疾控中心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内容: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设备1台(具体技术参数见附件)

4、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同时从事相关设备生产或销售能力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5、报价函构成:

1)报价函封面;

2)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有效报价单(加盖公章);

3)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规格响应表;

6)质量保证书;

7)售后服务承诺书;

8)供应商认为满足询价函各项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6、报价要求:

1)报价依据:见“3、采购内容”。

2)报价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函中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供应商不同意按此修正的作无效报价处理。

3)供应商必须按照询价函的要求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单价、总价)及服务承诺。本次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将不予评审。

4)供应商自行考虑市场风险,所报价格应包含货物价款、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技术培训费、质保期内的维修费以及售后服务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义务的一切风险。

5)最高控制价(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若投标供应商所报的投标总价格高于最高控制价,视为无效报价。

6)投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报价函格式与要求编制报价函,若不按报价函格式与要求编制的,则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7、报价函递交:(采取到现场递交)

1)报价函一式两份(一个正本,一个副本)。

2)供应商应将报价函装订成册(像书籍一样装订)、密封,否则报价函将不被接收。密封袋封口处必须加盖公章并在密封袋正面标明询价函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本询价函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的递交地点。

8、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

1)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所投产品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供货时应出具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投标人应对所提供的货物提供不低于三年的原厂商免费质保服务,自项目验收合格后计算。在质保期内设备免费维修;质保期后,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成本价保修服务,免费终生维护。若产品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应自采购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能提供其他更优质的服务,可在报价函中自行提供。该承诺将作为确定成交的参考依据。

投标供应商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必须满足或优于询价函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不符合询价函要求的供应商报价无效。

9、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递交报价函时现金缴纳

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当场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供货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如果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合同签订及供货日期: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按合同要求送货到枞阳县疾控中心指定的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交付使用。

11、付款方式:货物全部到齐后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总合同金额的90%,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12、评审原则:

1)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我方组织的询价小组将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该供应商的报价即为成交的合同价。

2)如有效最低报价相等则现场抽签决定。

3)本次询价采购中如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3、报价函接收截止时间:2014318下午3:30

报价函递交地点:枞阳县疾控中心三楼会议室

14、开标时间: 2014 318日下午3:30

15、开标前现场验证:

营业执照副本(2012年已年检)、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投标人有效的身份证证件(以上均为原件

16、联系人:枞阳县政府采购中心      电话(手机):0556-2827619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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