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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确山县畜牧局委托,对采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项目的下述货物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提供本国货物的合格投标人前来投标。
1.项目编号:确政采招【2013】111号
2.招标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标准 | 交货地点 | 交货日期 |
A | 化玻及冷藏等仪器设备 | 详见招标需求 | 详见招标需求 | 确山县畜牧局 | 合同约定 |
B | 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光度计、酶标仪等仪器设备 | 详见招标需求 | 详见招标需求 | 确山县畜牧局 | 合同约定 |
C | 采样流动检测车 | 1辆 | 详见招标需求 | 确山县畜牧局 | 合同签订后50个日历日 |
3.合格的投标人
A包:
3.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本采购项目生产或经营资格
3.3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 必须提供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材料。
3.4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装全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技术参数、具有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明的设备或产品。
3.5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如果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B包:
3.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且具备本采购项目生产或经营资格。
3.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装全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技术参数、具有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明的设备或产品。
3.4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如果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C包:
3.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本采购项目生产或经营资格。
3.3投标人如为经销商须提供生产厂家的经营授权书。
3.4所投车辆必须是国家发改委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目录)批准的定型产品(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3.5投标人提供的必须是原装全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技术参数、具有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明的车辆并能在车辆管理部门落户上牌。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发售
4.1 发售时间:
4.2 发售地点: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室(地址:龙山路北段计生委大门南
4.3需提供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4.4联系人:聂女士 联系电话:0396-7019080 传真:0396-7019106。
5.招标文件售价
每份人民币200元,售后不退。
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A包、C包:投标人应于
B包:投标人应于
7.开标时间、地点
本次招标A包、C包:将于2013
年
8.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 日之前, 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再受理。
9.项目咨询电话:
采购人联系人: 李女士 联系电话:18039695936
代理机构联系人:
10.监督部门:
确山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396- 7021001
确山县纪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室 联系电话: 0396-7019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