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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真空干燥箱等设备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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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DC-201207090912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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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对下列货物及服务进行网上电子政府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进行网上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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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日期: |
2012-07-17 16:25:43 |
采购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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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2-07-24 16:25:43 |
联系人: |
刘名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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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地点: |
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西路165号 |
联系电话: |
0898-6868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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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时间: |
采购结果公告后50天内 |
联系邮件: |
liumingqi6510@sin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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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信息: |
这批设备都是免税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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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
商务要求: 1.以人民币报价,投标货物详见货物要求。 2.投标商资格:所投产品应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投标人须提供经国内(外)有关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 4.竞价人应在其竞价文件中如实、客观描述所竞价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技术性能及参数以及详细的部件配置,并就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设备配置要求”阐述其所投产品的“投标技术规格”,并就偏离情况作出明确说明(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见附件)。采购人一经发现竞价人存在有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性能描述等情形的,或不提供详细技术资料及技术规格偏离表或者技术规格偏离表所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将取消该竞价人的中标资格;存有虚假行为的中标商将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及相应责任。 5.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设备、配件、备件、备品、安装调试费、运费、应缴税费和质量保证期内的包修包换等费用在内的全包价。 6.采购合同由中标人与用户双方签订。 7.交货期:交货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进口设备)及30天内(国产设备)。中标商在确定中标后7天内必须签定合同,否则视为放弃。 8.交货地点:海南省内用户指定的地点。 9.验收时投标人需负责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书、中文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10.质量保证期:技术要求中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无特别要求的以设备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一年为质量保证期。 11.付款条件: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或另行商定。 12.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须提供成交金额10%给采购人做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无预付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合同执行完毕后由采购人退还给中标人。备注: 1.以上条款为本项目基本要求,请在投标文件中给予明确说明及响应。 2.如无特别注明,招标文件中所述的“天”均指“日历天”。 供应商在竞价时,须根据资质要求中的内容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资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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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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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分类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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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干燥箱(免税设备) |
参考品牌型号一:VD53 参考品牌型号二:HVT 60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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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灭菌锅(免税产品) |
HV-85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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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位滴定仪(免税产品) |
AT-610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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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蒸馏仪(免税产品) |
参考型号一:VAP30S;参考型号二:UDK139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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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箱(免税产品) |
参考型号一:FD115;参考型号二:PF120 |
台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