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能力提供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投标人须知第 3 条规定的条件 , 且同时具备并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 1 )经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相关经营范围)
(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4 )投标人代表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 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 ) ;
( 6 )投标货物应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 7 )投标人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注:投标人必须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若有一项未通过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所有复印件应是有效、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