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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生化分析仪、凝血分析仪、全自动血培养仪等招标(长春二院)

1楼
equip2 发表于:2020-3-11 11:38:00

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受长春市第二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长春市第二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长春市第二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771-2040CIGJ000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果先生、董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10-62695990、0431-8986797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长春市第二医院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1239号

联系方式:纪老师、0431-8790552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果先生、董女士0431-89867976、 010-62695990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中关村国防科技园6号楼1层1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规格

备注

1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台

比色杯:硬质玻璃杯

预算金额:155万元

2

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1台

检测通道:大于12个

预算金额:25万元

3

全自动血培养仪

1台

平均检出时间:小于15小时

预算金额:15万元

4

血气分析仪

1台

测试方法:电流法、电位法、电导法

预算金额:10万元

5

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

2台

阳极热容量:≥300KHU

预算金额:120万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本项目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运行,投标人在投标前在必联网(http://www.ebnew.com)或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hinabidding.com)完成注册及信息核验;2) 如果投标人所投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需提授权书,制造商直接授权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书,非制造商直接授权的需提供制造商国内逐级代理商的有效授权书;3) 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4)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自拟);5) 投标人应提供其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无法提供资信证明的投标人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最新年度审计报告);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2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09:30 至 2020年03月17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218号通钢大厦B座12层1205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购或邮寄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3月31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3月31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218号通钢大厦B座12层1205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现场报名或将以下资料加盖公章后的PDF版扫描件发送至1115286504@qq.com电子邮箱审核通过后将邮寄招标文件:

(1)针对本项目及对应编号的法人代表授权书(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投标设备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和认可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仅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如果投标人所投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需提授权书,制造商直接授权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有效授权书,非制造商直接授权的需提供制造商国内逐级代理商的有效授权书。

(6)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无法提供资信证明的投标人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最新年度审计报告);

(7)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基础信息截图(应包含营业执照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

(8)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自拟);

若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未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向其出售招标文件。

2、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3、评标结果将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4、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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