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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紫外-可见光光度计竞标(四川遂宁环监站)

1楼
equip2 发表于:2019-10-10 9:44:00

四川汇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购买进口DR6000型紫外-可见光光度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四川省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购买进口DR6000型紫外-可见光光度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CHF采磋(2019)39 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825-239151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采购单位地址:遂宁市船山区西山北路22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杨老师,0825-239151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四川汇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廖女士 、0825-2688188

代理机构地址: 遂宁市健坤城IFC国际金融中心25楼2508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购买进口DR6000型紫外-可见光光度计采购项目、数量1项、采购项目基本概况:新型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内置了250多种预置方法包括最常用的测试方法、详细的操作指南以及内置的质量保证软件。可用于市政污水、工业污水、饮用水、环境监测、教育、科研、疾控等领域各种复杂的水质分析,另有可选配应用包,包括对酶化学和啤酒等的分析。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2)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有效期内)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提供承诺函);(3)提供投标人经营该产品的经营许可/经营备案证明材料。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2.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0: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0月09日 09:00 至 2019年10月14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遂宁市健坤城IFC国际金融中心25楼2508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售卖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0:00 至 2019年10月22日 10: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遂宁市健坤城IFC国际金融中心25楼2508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0: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遂宁市健坤城IFC国际金融中心25楼2508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响应性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3、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

4、供应商提供体现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①可提供2017或者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②也可提供2017或者2018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

7、供应商提供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有效期内)以及认定次数的承诺;

8、供应商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

9、提供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10、提供投标人经营该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和贸易经营备案证明材料。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825-2391516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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