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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受天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2018年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天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2018年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H-TJSJ201827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秦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2-2458003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2-112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殷老师 022-6670636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秦老师 022-24580032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晨阳道恋日风景林语居16-103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内容:高压蒸汽灭菌器2台。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2)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投标截止日期为上半年的,提供近两个年度任一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B.投标截止日期为下半年的,提供上一个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3)供应商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18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凭据复印件和2018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15年7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若法人参加磋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若为被授权人参加磋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5. 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6. 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7.供应商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规定,若供应商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若供应商不是所投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制造商,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8年08月10日 10: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07月31日 10:00 至 2018年08月06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区晨阳道恋日风景林语居16-103)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至招标代理机构咨询及购买。
磋商文件售价:6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08月10日 09:45 至 2018年08月10日 1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议室(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08月10日 10: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议室(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秦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2-24580032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