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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抗原-抗体结合的结构动力学研究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抗原-抗体结合的结构动力学研究平台”
项目编号:ZA09388-ZGH1813095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祝欣
项目联系电话:0871-64563522-605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地址:0871-68335549
联系方式:谢老师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祝欣0871-64563522-6053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与广福路交叉口中天融域小区17幢1单元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2.招标项目概况
2.1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已落实。
2.2项目编号:ZA09388-ZGH18130959;
2.3招标内容:本项目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抗原-抗体结合的结构动力学研究平台”,本项目共设三个标段,标段划分情况如下:
标段 | 序号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产品(项目)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A | A001 | 是 | 抗原抗体动力热力学一体分析仪 | 1 | 台 |
A002 | 是 | 低剪切力、波浪式细胞培养器 | 1 | 台 | |
A003 | 是 | 多功能免疫检测、成像分析激光检测仪 | 1 | 台 | |
B | B001 | 是 | 单抗悬浮细胞培养温控摇床 | 1 | 台 |
B002 | 是 | 抗原抗体复合物一体化成像系统 | 1 | 台 | |
B003 | 是 | 效应细胞功能鉴定系统 | 1 | 台 | |
C | C001 | 是 | 抗体中和感染细胞成像、检测自动化工作站 | 1 | 台 |
C002 | 是 | 实验室全自动分液、检测工作站 | 1 | 台 | |
C003 | 是 | 等温滴定量热仪 | 1 | 台 |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标段对所投标段内所有内容作出完整唯一的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投标文件将按无效处理,具体要求等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2.4交货期:各标段投标人可自报最短交货期,但最长不得超过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规定的交货期。
2.5交货(安装调试)地点: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指定地点。
2.6交货方式:落地交货,并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
2.7本次招标 接受 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8本项目预算金额:11150000.00 元;其中A标段预算金额 3550000.00 元,B标段预算金额 3650000.00 元,C标段预算金额 3950000.00 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2.1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信息打印栏”中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告中未出现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被移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不良情况)(复印件加盖公章);3.2.2提供2017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3.3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提供书面声明,原件加盖公章);3.4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4.1投标人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17年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4.2投标人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17年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原件加盖公章);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6.1投标人须提供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站截屏,复印件加盖公章);3.6.2投标人须提供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站截屏,复印件加盖公章);3.7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3.7.1投标产品若为进口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进口产品生产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原件)或长期代理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二级授权(原件),投标人授权若为二级授权还须同时提供上一级授权(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授权中明确规定不能转授权的,转授权无效,本项目不接受二级以下授权;3.7.2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函(复印件加盖公章);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11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7月02日 09:00 至 2018年07月09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与广福路交叉口中天融域小区17幢1单元4楼)
招标文件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请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于2018年07月02日至2018年07月09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与广福路交叉口中天融域小区17幢1单元4楼)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7月24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7月24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3楼开标厅(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与广福路交叉口中天融域小区17幢1单元)
七、其它补充事宜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请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于2018年07月02日至2018年07月09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与广福路交叉口中天融域小区17幢1单元4楼)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400.00元/标段,售后不退。
★4.3未在规定时间及地点报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规定时间及报名地点要求见本招标公告4.1款)。
5.投标文件的提交和开标
5.1提交投标文件时间:2018年07月24日13时30分至14时00分(北京时间)。
5.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年07月2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及开标地点为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3楼开标厅(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与广福路交叉口中天融域小区17幢1单元)。
5.3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5.1关于中小企业:
35.1.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文)的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5.1.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5.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5.1.4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还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5.1.5本项目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5.2关于监狱企业:
35.2.1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5.2.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5.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5.3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5.3.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5.3.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5.3.3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5.4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
35.4.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需对应到“节能清单”中所列的型号/系列。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
35.4.2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节能产品,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单页复印件一份, 并在复印件上标注出所投产品及型号。
35.4.3当期“节能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查阅、下载;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查阅、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