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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货物名称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万元) |
包1 | 酶标仪(多功能微孔板检测仪)(可采进口)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条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代理商;3、投标人为进口产品代理商的,应具有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授权文件(提供的授权如为国内总代理给代理商出具的,还应附制造商给国内总代出具的授权);4、所投产品为医疗设备的,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的规定,投标人应具有所报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45.000000 |
包2 | 微量紫外分光光度计(可采进口) | 同上 | 12.000000 |
包3 | 倒置荧光显微镜(可采进口) | 同上 | 68.000000 |
包4 | 实时无标记细胞分析仪(可采进口) | 同上 | 58.000000 |
包5 | 医用超低温冰箱 | 同上 | 17.000000 |
包6 | 荧光定量PCR仪(可采进口) | 同上 | 40.000000 |
包7 | 电泳仪等实验室基础设备(部分可采进口) | 同上 | 8.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