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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显微共焦激光拉曼光谱仪招标(福州大学)

1楼
equip2 发表于:2017-5-26 9:53:00

 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显微共焦激光拉曼光谱仪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显微共焦激光拉曼光谱仪采购

项目编号:ZSZB[GK]201701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瑞芳

项目联系电话:87767686-62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州大学

地址:福州市

联系方式:陈永煊/2286649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林瑞芳/87767686-625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12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中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具有投标项目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其住所地或本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查询平台的在线打印件。对于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打印件)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3)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a.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许可证和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依法缴纳税收(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的证明材料。 b.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书面声明,信息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c.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①投标人提供其主要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复印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5月24日 14:30 至 2017年06月08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报名期限内,供应商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注册会员账号(免费注册)对本项目进行报名。未报名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报名期限内,供应商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注册会员账号(免费注册)对本项目进行报名。未报名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6月16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6月16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12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列入非强制性节能(发改委发布)、减排、环境标志(环保部门发布)产品等最新期政府采购清单(国家级)内的投标产品将给予一定评审优惠(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货物不享受优惠政策)。最新期政府采购清单是指:项目首次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算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当期政府采购清单或更新一期的政府采购清单,两期清单均属招标文件规定的最新期政府采购清单。(2)投标人所投产品为以上目录内产品的,应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型号清单目录节选及投标型号的对应证书,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列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等清单的投标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计算出上述产品在该合同包中的总价格。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投标的,不给予加分。(3)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时应提交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若《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内容不实的,则按提供不真实材料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监狱企业参与投标的,视同其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评审时给予同样的价格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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