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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赢招标有限公司受东莞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东莞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检测仪器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东莞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检测仪器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441900-201702-09025401-000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769) 2288811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东莞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伟路东二路
联系方式:何先生,(0769)2240920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东汇赢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先生,(0769) 22888113
代理机构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路19号东方创业大厦6楼628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招标公告
广东汇赢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东莞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为东莞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检测仪器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441900-201702-09025401-0007) 采购所需的货物。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欢迎合格投标人就本项目提交密封投标。现将该项目采购文件【电子版采购文件下载地址(东莞市政府采购网), http://dggp.dg.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自 2017年03月15日至2017年03月21日(共5个工作日)。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一 |
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系统 |
1套 |
详见第三篇用户需求书。
本项目预算审核价为人民币1,200,000.00 元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汇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路19号东方创业大厦6楼628室
联 系 人: 黄先生
联系电话:(0769) 22888113
传 真:(0769) 22888116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汇赢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路19号东方创业大厦6楼628室
联 系 人: 黄先生
电 话:(0769) 22888113
传 真:(0769) 22888116
采购人:东莞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宏伟路东二路
联 系 人: 何先生
电 话:(0769)22409202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3.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5.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①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②为同一股东控股的;③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2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3月15日 09:00 至 2017年03月2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路19号东方创业大厦6楼628室
招标文件售价:¥1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4月0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4月0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东六路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6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
(1)投标人应当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编制文件时由采购人确定)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投标人 (投标人须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不再享受序号3的价格折扣) | |
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2 %) |
注:1)中型企业不享受以上优惠;
2)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包括货物及其提供的服务与工程,无法认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3)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