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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平湖市财政局(平采办确[2016]2241号、平采办确[2016]2359号)确认书批准,现就平湖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提供本项目服务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ZJ-967625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采购内容及数量
平湖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本项目共分两个标项(具体要求详见参数部分)。
标项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及单位 |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
1 |
高效液相色谱仪 |
1 台 |
人民币44.9万元 |
2 |
液相色谱串联原子荧光光谱仪 |
1台 |
人民币55.0万元 |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的特定条件:
(1)投标人具有所投产品供货及售后服务能力的供应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公告发布与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1.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tb.pinghu.gov.cn/phcms/)。
2.报名时间:2016年10月12日起至 2016年10月21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于本公告网站自行下载。
4.报名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不予受理、答复。
5.报名地点: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609室(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2号楼6楼)。
5. 售价:人民币400元/本(售后不退)。
七、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报名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下同)(当法定代表人本人不能来报名的,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且必须提供与投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以投标单位名义为授权人交纳的社保凭证)。
3.注册供应商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28号,下同)规定,提供《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未注册供应商按照本公告第十一条要求及时进行注册。
八、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标项1人民币 8000.00 元,标项2人民币 10000.00 元。
2.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银行汇票/支票/银行转帐/
3.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交纳至以下账户:
(1)收 款 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
(3)账 号:1202 0212 0990 6782 015
4. 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九、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 2016年 11月2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11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
十、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6年 11月2日 14时00分在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11室 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授权代表应当是投标人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
十一、供应商注册
未注册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网址:http://www.zjzfcg.gov.cn/jsp/sup/enrol/sup_reg_flow.jsp)。一旦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应当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的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注册申请,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可以直接推荐排名次之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十二、质疑和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的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供应商质疑
(1)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后获取的,应于自采购文件领取截止时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
(2)供应商如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或者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3)供应商提交的质疑书需一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被质疑人名称及联系方式;②被质疑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及采购内容;③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④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明材料;⑤提出质疑的日期。
(4)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供应商投诉
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4.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5.质疑受理地点: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1061841 。
6.投诉受理地点:平湖市财政局;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 0573-85013033 。
十三、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联系人: 徐先生 ;联系电话: 0573-85018687。
2.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联系人: 周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1061821 。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陈先生 ;联系电话: 0573-85013033 。
平湖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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