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所投标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若为经销商投标,须具备产品制造商或制造商中国境内代表机构认可的经销资格;
2、须具有所投标产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注册证有附件的,还须提供附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3、所投标产品属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标产品属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