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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调查函[2009]35号
200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反倾销调查。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规定,应本案部分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商务部决定举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截止至2009年2月20日)将登记表提交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式文本一式10份。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三、是否允许参加听证会以及是否允许在听证会上发言,将由商务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四、本次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
五、本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产业损害调查局子站和中国贸易救济网(www.cacs.gov.cn)上发布。《申请参加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可直接由网上下载。
六、经商务部审查后确定的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名单,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商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新 郭鹏
电话:(86)10-65198054、65198070
传真:(86)10-6519758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附件:
申请参加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
申请人名称、 国别(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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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别 | 国 内 | 国外(地区) | |||||
生 产 者 | □ | 生 产 者 | □ | ||||
下游用户 | □ | 出 口 商 | □ | ||||
进 口 商 | □ | 政 府 | □ | ||||
其 他 | □ | 其 他 | □ | ||||
是否准备发言 | 申请参会人数 | ||||||
申请参会人 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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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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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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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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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单位代理 律师事务所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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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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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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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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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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