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得悉,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国请求医疗器械上市的,注册请求人、注册人和存案人的称号应当运用中文。为进一步执行有关要求,食药监总局今天发布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请求人、注册人和存案人称号运用中文的有关事宜布告》(以下简称《布告》)。
《布告》清晰了三项中文运用准则。一是中文企业称号由企业自行翻译,应当运用简体中文文字,并契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二是中文企业称号应当与原文称号相对应,不得增加或删减内容。同一企业应当运用同一中文企业称号。三是中文企业称号不得含有有损国家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大众形成诈骗或许误解的,以及其他法令、法规、规章制止的内容和文字。
《布告》要求,原文称号未发生变化的,中文称号准则上不得改变,依法确需改变中文称号的,处理注册挂号事项改变或许改变存案信息。
编辑点评
期望经过政策的协调整改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转和运用环节的监管,对违法运营、运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大众的药械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