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和酶标仪(第一批)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和酶标仪(第一批)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项目编号:0702-1741CITC5Z2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鲍蒙、张杰浩
项目联系电话:63348490/848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联系方式:010-8226207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010-63348489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见附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人须设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服务网点和技术支持体系;(3)若代理商投标,需出具所投产品制造商(包括其在国内成立的公司)针对本项目的独家授权(不接受转授权),同时制造商失去其所授权产品的投标资格;(4)第1包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第4-8包所投产品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5)第1包所投产品须取得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同时提供计量器具形式评价报告或形式评价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进口产品适用);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内产品适用);(6)第4-6包、第8包所投产品须具有对应投标产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提供注册检测报告或注册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7)第7包所投产品须具有对应投标产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提供注册检测报告或注册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如不能提供针对后处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应提供全自动酶免主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8)投标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4-8包适用);(9)按本招标公告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10)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58.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6月16日 09:28 至 2017年06月30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一层标书室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有兴趣的投标人可登陆网址(http://aqsiq.infosyss.com),按照《操作指南》的程序完成投标人注册手续(免费),经复核后成为在册用户,然后登录系统浏览该项目相关包下产品的“技术指标”,已注册的投标商无需重新注册。如决定购买招标文件,请根据《操作指南》的指导完成标书款缴费及标书下载手续,并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已在0702-1741CITC5Z11项目中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可直接下载招标文件,不必再次支付标书款。(2)投标人可以电汇的形式支付标书款,在开标现场向工作人员索取标书款发票(联系人:张杰浩,电话:010-63348489);投标人也可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一层标书室以现金形式交纳标书款,并索取标书款发票(联系人:杜庆,电话:010-63348281)。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7月06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7月06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419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 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 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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