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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器材论坛留言板『招标投标』 → 高校采购座谈会发言摘要:集思广益 探讨高校采购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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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校采购座谈会发言摘要:集思广益 探讨高校采购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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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07)119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四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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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5 1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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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优先买国货 擅自购进口品要处罚

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近日开始实施
采访人:记者 李丽辉
解读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所谓“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

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首购产品编入目录
有效期内优先采购
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生产和制造供应商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目录》。

订购产品公开招标
不排斥本国供应商
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采购进口品需审核
弄虚作假严惩不贷
这位负责人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

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链 接

国外政府采购如何扶持自主创新
利用政府采购支持本国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目前,外国政府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和扶持自主创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
规定国际采购中本地的产品和劳动含量,保护本国的企业,如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必须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美国则要求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

给予本国企业以优惠
给予国内投标人优惠价格,如波兰给国内投标者20%的价格优惠,美国则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价格优惠。

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公共采购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国内工业发展的要求,尽量采购国内商品等,如《美国购买法》规定要优先购买国内的商品。

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
以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正当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如澳大利亚在环境产品方面的严格限制。

来源: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8-02/24/content_76555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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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7 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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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责无旁贷

2008年1月,财政部公布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两部新法规,明确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并规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将实行审核管理。

距两部新法规公布不足10天,财政部又发出通知,为鼓励大型国有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研发和生产,国家对国内装备制造企业为开发等用途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等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同时停止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如此高含金量的财税政策相继出台,突显出国家鼓励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不断加大,民族企业就此迎来了新一轮愈加蓬勃发展的生机。
然而,就在若干天前,还有不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依靠技术创新起家的民族企业,仅仅因为其创新产品没有“洋血统”而被挤在了“自家”的大门外。

现象:“洋”身份政府采购的“敲门砖”?
日前,在广州市番禺区两会代表组讨论会上,来自民营企业的代表王锐祥诉起了苦。
原来,他所在企业自行研发的锐丰系列音响顺利通过奥运招标,成为“鸟巢”的指定音响。但却在参加广州亚运场馆招标时被拒之门外,原因就是———它不是原装进口。王锐祥他们甚至连亚运场馆招标的标书都买不到。

会上,王锐祥的发言显得格外凝重,“虽然‘鸟巢’里的音响都是我的,但我连广州亚运村都进不了。”投标无门后,他甚至想找到亚组委,免费捐给他们用,但也遭到拒绝,“他们看到我,都躲得远远的,要我找市长。”

无独有偶,因为伪造“洋”身份而备受当地政府采购青睐的,还有安徽省芜湖市碧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市为加快城市建设,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鼓励、支持市容部门购买大型先进环卫设备,从2005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环卫设备政府招标采购。

芜湖碧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靠自己“法国直接授权代理商”的“洋”身份,从2005年起连续中标,金额累计数百万元。这家主要负责提供垃圾压缩设备的公司,成为芜湖市环卫设备中标金额最大的商家之一。

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些动辄数百万元的环卫设备其实却是广东佛山、深圳等地的几家私人作坊式小厂七拼八凑伪造而成的。所谓的法国公司根本就不存在,连投标文件中注明的工厂地址也是一家小服装店。

如此并不高明的骗局,怎么会轻易赢得了政府采购的信任,而且还一而再、再而三地受骗?政府招标采购问题频出,究竟是制度缺陷所致,还是有其他更多不为人知的因素?

从奥运指定音响被亚运场馆拒之门外,到低级骗局中标政府采购,这些看似荒唐的事件,集中反映出改善自主品牌所面临的生存环境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代表:准入,应以技术为标准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们面对的不仅是制造能力之争,更是制造权之争。两部新法规的出台,是顺应民意,也意味着政府在逐渐为民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

对于两部新出台的法规,曾在去年两会上为政府采购谏言的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总裁董明珠给出这样的评价。
去年12月,格力电器第四次获得了巴西政府颁发的巴西最高节能荣誉“节能之星”奖杯和最权威节能证书“A级能源标签证书”。巴西政府向消费者优先推荐格力空调,在各项政府采购中首选格力空调。

相对于在国外市场备受追捧,“在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我们虽然也有订单,但是还远远不够。”董明珠说。
她指出,就空调业而言,在政府机关、国家重大工程、大型国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中央空调集中采购招投标中,即使民族品牌中央空调的价格比国外品牌低1/3,这些单位仍然倾向于国外品牌。这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和服务过硬的民族企业来说是一种很大的不公。

“提出向自主品牌倾斜,我觉得并不是要采用双重质量标准。在政府采购中,应该有统一的技术标准。符合这个技术标准,就应该准入门槛。进来以后,在同等的技术标准下,应该优先选用自主品牌。”

政府采购不同于普通的商业消费。董明珠认为,国家政策必须强调公共职能,引导、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应加快和完善相关立法,并出台配套政策,特别是尽快严格规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在呼吁政府采购向自主创新产品倾斜的同时,董明珠还特别强调,企业自身的努力也至关重要,“自主品牌走出去实际上代表了国家形象。希望我们的企业要珍惜机会,把产品和服务做好。不要一味依赖政府帮助,更重要的是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自立。”

专家:支持中国企业自主创新是政府采购的首要任务
“自主创新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而政府采购其实代表了政府的一种导向。”《政府采购法》起草人之一、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现行的政府采购政策的着力点是要通过市场的方法来支持自主创新。

为什么这么说呢?于安同样强调政府采购和普通的商业消费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其公共职能,“而不完全是为了省几个钱,也不是简单的廉政反腐问题”。

现在,随着两部新法规的出台,整个政策环境已经具备了。于安强调,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就是要注重法律的实施。
谈到怎样推动自主创新,于安援引《科技进步法》提出的四大方法,指出其中两个都是利用政府采购手段,这也是各国政府制度设置中的主要内容。

于安还提请注意,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会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对外开放,这意味着自主品牌在政府采购市场所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所以,“政府采购中的国际竞争问题应尽早引起关注”。在制度设置上,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做了很长时间。除了责任之外,于安表示他也备感压力,“从制度、法律上,要对更开放的市场做必要的准备,以利于自主品牌跟国外品牌、国内供应商跟国外供应商进行平等竞争,这对我们来说是很大的压力。我想,支持自主创新应该成为今后相当长时间里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本报北京3月6日电)

来源: http://www.stdaily.com/gb/stdaily/2008-03/07/content_7832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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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7 1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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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工程”三期建设将投100个亿

昨日,据财政部官员在京表示,中央财政将对高等教育“211工程”三期建设投入100个亿,主要用在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和全国高等教育公共服务系统。

昨日,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11工程”十年建设成就及开展三期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211工程”是建国以来,由国家立项在高校领域的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目标是推动百所高校及一批重点学科在教学、科研、管理、办学效益等方面较大提高,成为培养高层次人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目前,共有107所院校名列“211工程”。

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赵路说,自1995年“211工程”立项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一期投入27亿5500万,二期是60多亿,三期是100个亿。”

赵路表示,从今年开始,财政部还将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大幅度经费支持,财政部已经先期下达14亿的科技经费,支持国家224个实验室的运行、科研业务和仪器设备购买等支出。

赵路称,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专门制定了“211工程”经费的管理办法,三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挤占、挪用“211工程”资金的行为要进行相应处理。

来源:http://www.nbd.com.cn/_NewShow.aspx?D_ID=100599

“211工程”简介
“211工程”是中国政府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
一、“211工程”建设的目的
实施“211工程”,是中国政府推进高等教育发展,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工程的实施旨在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对提高国家高等教育水平,加快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基本立足于国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建设目标及任务
面向21世纪,在“九五”期间,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并在此基础上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以及一批重点学科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在高等教育改革特别是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明显进展,成为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其中,一部分重点高等学校和一部分重点学科,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学校和学科的先进水平,大部分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上取得较大成绩,适应地区和行业发展,总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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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6 1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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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采购规模超600亿
据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2007年中央单位采购规模突破了600亿元,5年来平均增长率达到22.8%,实现了采购规模的稳定增长。
政府采购规模的稳步增长,得益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拓展。《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少部门和单位在努力做好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同时,积极探讨推进公共工程实施政府采购。国土资源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将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水利部不仅在水利工程政府采购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而且还将冬季取暖用煤和用油也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各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完善集中采购方案、创新采购手段等扩大集中采购规模。公安、环保等部门将下拨的专项资金项目在系统内开展了部门集中采购内容。
据悉,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晚于地方。200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为222亿元,《政府采购法》实施当年为262.8亿元,同期增长18.6%。2004年有6个中央单位的采购规模超过10亿元。2007年仅教育部的采购规模就达到110亿元。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ntral/BuWei/200805/20080512111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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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13 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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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药检设备招标项目因被投诉两度流产
2008-06-10 09:14:41  中国网
一桩旨在提升药监部门检测检验能力的药检设备招标项目,因竞标者的投诉两度流产,背后的利益纷争扑朔迷离。

福建药品检验设备采购招标惹争议

2008年,福建省天海招标公司遭遇了有史以来第一场流年不利:1月18日,省财政厅采购办以违规操作为由,向全省通报给予该公司“记不良记录一次”。

这是一起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检设备招标项目。采购办干预的直接后果是,招标必须推倒重来。

4月22日,招标在强烈的争议中重新组织,不过,这一次努力,并未给天海公司带来更好的运气。4月28日,第二次招标结果刚一贴出,再次被发现“有问题”。

消息甫一传开,业界一片哗然。尽管天海公司声明这是他们在主动纠正失误,但这样的理由并未能让外界信服。有供应商甚而直接指出:天海公司是否在搞黑箱操作?药监局是否与招标的失误有关?

第一次招标留下不良记录

5月上旬,一位自称代理国际著名品牌ABI的闽商致函《中国改革》记者,诉称招标公司在组织一次有关药检设备的招标项目中,公然以潜规则代替国家法律政策,由于遭到投标人极力反对,招标数度流产,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利益。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报料人声称,为牟取不当利益,招标公司曾通过中间人赤裸裸地引诱其跟招标公司进行交易,并宣称只要肯交钱,招标公司保证让其中标,在未得到及时回应的情况下,便悍然将目标转向别的品牌。果然,两次招标,“ABI均以非正常方式被排挤出局。”

“如此明目张胆的黑箱操作,置法律尊严于何地?”这位供应商怒不可遏地说,如果被逼无奈,他们将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报料人口中的招标公司,正是几个月前被福建省采购办列入不良记录的天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是福建省具有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成立以来,已承接过大量政府采购项目,其中不乏省药监局委托的项目。

一位福州本地的商人告诉记者,天海公司以前组织的药检设备招标项目,从未发生过类似问题,也没听说过哪个药监局的领导授意过天海在招标中做手脚。

为何这一宗“买卖”发生意外?

“原因很简单,这次招标,给出的是近年来药监系统最大的合同包。”2008年5月25日,天海招标公司的古经理对记者透露,正因为利益的膨胀,参与投标的所有单位才表现得格外重视。

2007年8月31日,天海公司首次公告:该公司将于当年9月20日组织一次药品检验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为高效液相色谱串联四级杆质谱联用仪3套和气液质谱联用仪1 套。精明的供应商马上便打听到,采购预算高达880万人民币。

“罕见的大肥肉啊!”业内人士随即奔走相告。纷争,亦由此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中间潜流暗涌。

业内人士透露,液相质谱联用仪和气液质谱联用仪都是高级精密的分析仪器,对药品的质量成份有着超凡的检验和识别能力。在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懂得生产这两类产品。“如此尖端的仪器,若装备到药检部门,必定让那些靠仿冒伪劣产品敛财的制药商魂飞魄散。”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亦告诉《中国改革》的记者,这是国家专门下拨经费要求各地方采购的一批设备,旨在提高药监部门的检验检测水平。

正因如此,药监局下属的药检所对这次招标寄予厚望,招标前,便组织专家根据自身工作的需求,对各种品牌的技术参数深入对比,并会同其它部门反复研究后,才编制了第一次的招标文件。
这些专家认为,产品需求清晰明了,招标过程必能简单快捷,根本没想过,接下来的招标过程会搞得如此复杂。

2007年11月13日,第一次招标就遭遇难产,经过一个多月的评议和报批,才有了结果:代理安捷伦产品的华侨实业集团公司中标。药检专家以为,“精密武器”马上就要到位了。

不料,结果出来第二天,一封神秘的投诉信便悄悄送往福建省采购办。

信件是由ABI的代理商闽东公司发出的。

投诉者认为,招标的程序很有问题,结果很不公平。理由是,ABI是全球同类产品中的品牌“老大”,各类参数指标都符合标书的要求,并且给出的价格最低;天海公司无视采购人的真正需求,为了让别的品牌中标,在招标过程中故意引导评标专家制造不公平打分,并且在发现闽东公司的分数明显高出的情况下,居然要求专家违规复议,以追求自己所需要的结果。

只过了没几天,古经理便从采购办的调查中感受到了这封投诉信的威力。

2008年1月18日,省采购办认定这是一次明显的违规操作,并且对该公司作出给予不良记录一次的处罚。

10天后,天海公司宣告,其接受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的这起编号为FJTH-20070716的药品检验设备采购项目按流标处理。

药检所:标书是天海公司要求改的

2008年4月22日,招标被迫重新组织。由于竞争过于激烈,一些品牌纷纷退出。最终,只剩四家公司参与了第二次竞标。

这次招标在一周内便有了结果。4月28日,公告显示,中标者仍为安捷伦的代理商华侨实业集团公司。

而作为两次投标的有力竞争者——ABI,还没进门,就被天海公司以“选择性报价”为由废标。

ABI 及其联盟品牌岛津的代理商很不服气,认为天海公司明显打击报复“投诉人”。他们发现,天海公司第二次发售的标书与第一次有许多不同,而这些不同,似乎在有意在排挤ABI,迎合安捷伦。让他们更为“吃惊”的是,报价968万的一家公司,竟没按超预算废标。

谁修改了标书?不废标的原因和目的又何在?针对此一系列疑问,投标人多次向天海公司提出质询,然而,始终没有得到让他们满意的答复。

事后,记者对比了两次标书,发现在产品的技术参数及投标商准入门槛等方面,的确存在较大出入。如,第二次标书里边的质量数范围及最小离子驻留时间的参数,与第一次标书的要求截然不同。在两次招标中,采购人的需求为何有如此大的变化?

在记者面前,天海公司的古经理否认其有排挤任何投标人的行为,并称:“改动是由药监部门决定,并报经采购办批准的。”她还解释,放宽条件,是为了提高竞争性,这无疑是符合采购人利益的。

而对超预算报价的问题,天海公司认为这是2008年4月1日才开始执行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的补充通知》的新规定。

然而,福建省药监局下属药检所的李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了药检所主动要求修改标书的说法:“是天海公司让我们改的。第一次的标书的确由我们专家组会同采购部门反复论证后编制。但流标后,天海公司找到我们,说重新组织招标必须在标书上有所改动。我们才改的。”

按规定,招标代理公司无权主动要求采购方修改产品的技术参数,到底谁影响了药检所的专家?李科长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

对有关超预算未废标的说法,闽东公司的一位经办人对记者说,ABI被废标后,竞标者只剩3家,若再废掉一家,总数便无法达到最低3家的要求,按规定必须按流标处理。他们有可能是不想流标,才这样做。”

正当几方争执难下的时候,2008年5月13日,天海公司宣布,第二次中标公告因有效投标报价人不足三家,按废标处理。

药监局:不排除重新考虑代理人

一石击起千层浪。

第二次中标结果的作废,意味着这起让多家国际品牌争得头破血流的药检设备招标项目,不得不再次推倒重来。消息传开后,业界人士议论纷纷。第三次招标还未开始,天海公司已经被舆论推向风口浪尖。

此时,一封措辞更激烈的投诉信再次被送往投标人心目中的“包青天”——福建省采购办。然而,这一次,福建省采购办的官员并没有像上次那样对投标人的诉求作出快速反应。几乎所有接受过记者访问的官员都三缄其口。对招标负有法定监督义务的采购办,因何沉默?

传言挥之不去,天海公司的古经理自言颇感委屈:“谁做事情,都不可能百分百完美。流标是很正常的现象。想不到一点点疏忽,竟然被借题发挥。”

就当记者前往福建调查后的第三天,一位自称是古经理好友的行内人士突然致电记者,为天海公司打抱不平。他说:“天海公司根本没搞黑箱操作。我曾经好心帮助过投诉方的人去找古文,希望古文能够在招标的过程中对他们有所倾向。然而,古经理并没有答应。事情没办成,却反咬一口,太没江湖道义了。”

为此,记者分别向天海公司的古经理和投诉方核实。

古经理的的答复是:“这位行内人士的确是我的朋友,他曾经带投标人在外面找过我两次,但是我并没有作任何表态。”她还说,“我们始终以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宗旨组织招标工作,不存在任何黑箱操作的问题。”

而投诉方的解释是:“我们从未主动找过天海公司帮忙。倒是在投标的过程中,有位自称神通广大的中间人曾经来找我们,提出要我们交十几万的买路钱。因为我们未及时表态。他们便利用潜规则将我们抛弃。”投诉方还举出多份证据,希望记者相信其没有撒谎。

由于几方各执一词,事实变得扑朔迷离。作为对国家采购项目负有监督职能的福建省采购办,始终不愿打破沉默。

而作为采购人的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于5月30日专门致函记者,宣称该局领导包括工作人员,从未授意招标公司暗箱操作,并请记者认真调查核实,以驳斥有意造谣,防止有人继续制造事端,维护该局形象。

药监局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他们要求天海公司撰写的解释函,力证天海公司的操作没有任何问题。

不过,该局又说:“此次招标时间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局药品检验检测工作。我们会征求省采购办对天海招标公司整个招标操作过程的评价和意见,视情况重新考虑为我局代理采购检验设备的资格。”

第三次招标即将来临,类似的争议还会上演吗?对于事情的真相,哪一方的解释更可信?本刊将继续跟踪报道。(作者:冯善书 高战    详见《中国改革》2008年第七期)


来源:http://news.21cn.com/domestic/difang/2008/06/10/48203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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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正式建立起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3日宣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包括四章二十一条,涉及公告制度适用范围和对象、公告主体、公告基本内容和程序以及后续监督管理。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治本之策。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可以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

同时,为增强公告记录对招投标企业的约束力,《暂行办法》规定,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为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暂行办法》还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这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来源:http://www.gov.cn/jrzg/2008-06/23/content_10249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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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答记者问

2008年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十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日前,记者就公告制度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也明确要求,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导致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
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要求,从2006年开始,我委商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同意,将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作为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开展相关工作。2007年,我委、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1399号)明确提出,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据此,我委在广泛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场主体意见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完成《暂行办法》,以十部委文件形式印发。《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正式确立,体现了招标投标业界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愿望和要求。《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主要对象和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适用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所做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进行公告。具体来说,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同时,《暂行办法》对公告记录更正程序作出了规定,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此外,《暂行办法》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进行了衔接,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作用,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治本之策。通过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同时,为增强公告记录对招投标企业的约束力,《暂行办法》规定,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为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这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来源:http:///xwfb/t20080623_2193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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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5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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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8]1086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执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
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标准收费
单项合同估算价  收费标准(元/份)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200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300
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 350
1亿元以上 400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4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源:http:///tztg/200807/t257374.htm

附件:
  1. 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doc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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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0 1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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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21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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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都是说的一套做的一套,如今的社会中还有多少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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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7 1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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