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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器材论坛留言板『招标投标』 → 高校采购座谈会发言摘要:集思广益 探讨高校采购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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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校采购座谈会发言摘要:集思广益 探讨高校采购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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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被告不作为败诉 可能影响政府千亿采购

[来源]:http://news.online.sh.cn  2007-06-08 14:49:30

[提要]
2003年,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仪器设备。两次的中标者是同一公司,而其标价为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投标者之一的北京现代沃尔向发改委和卫生部提出了书面质疑,没有得到答复,遂以“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胜诉。这一判决可能会影响到政府每年上千亿的采购工作。

在亚奥政府采购案中,财政部首次领到败诉判决。为此,财政部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昨天,该案二审开庭。财政部称:“一审判决打破了我们长期的工作模式,将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而每年的政府采购金额有数千亿元,不能不说这纸判决相当有分量。

政府采购选中最高价

在总价值40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中,卫生部和发改委最终选中了定价最高的厂家。

这种只选“贵”的做法引起了落选公司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连续投诉。“我们不明白,卫生部在采购血气分析仪过程中,为什么最终选中了定价最高的厂家?”

北京现代沃尔经理王建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表现出不解情绪。

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2004年10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投标,但开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北京现代沃尔的投标价格为每台5.68万元,中标公司价格最高,为8万元。两次竞标568台仪器,差价就是1000万余元。这样的结果不能不让人感到疑惑。”该案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谷辽海告诉记者,更让人疑云重重的是中标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的“新人”,“中标公司在投标前成立不足一年,正式运营才两个月,好像是为这次投标专门成立的。”

投诉无答复 财政部被诉

带着种种疑问,北京现代沃尔向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部提出了书面质疑,但没有得到答复。2004年12月21日,北京现代沃尔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提出了投诉。但财政部将其投诉又转给了国家发改委,于是投诉再次没了下文。北京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市一中院做出判决,要求财政部必须给予答复。

一审判决影响千亿政府采购

财政部接到败诉判决的消息,如重磅炸弹引起各方强烈关注。不久,财政部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每年数千亿元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昨天,在二审法庭上,财政部的代理人指出,每年的政府采购涉及金额有数千亿元,难道这其中所有的投诉财政部都要介入调查?财政部还认为,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不归财政部。

但现代沃尔则抬出《政府采购法》称,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对于投诉事项应在30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不作为显然违法,因为《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效力要比暂行办法高。

现代沃尔的代理人谷辽海律师庭后介绍说:“我们的投诉就涉及发改委,如果再由发改委受理投诉,还有什么意义呢?”谷律师认为,这种工作模式理应被打破,一审判决应该维持。

晨报记者 李婧(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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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败诉政府采购案 称发改委才是"当事人"

      庞露历时两年诉讼才尘埃初定的“政府采购第一案” —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现代沃尔公司”)诉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不作为一案再起波澜。6月7日,因败诉方财政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财政部提出三点上诉意见,认为此案中发改委才是负有主管监督职责的部门,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财政部并称“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本案未当庭宣判。

  一项总额高达114亿元的公
共卫生医疗救治项目采购,应该由发改委负责监管,还是财政部监管?因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它一些法律法规的重叠,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权力到底应如何清晰地划分?—这些问题籍由“政府采购第一案”二审被抛了出来,但尚无定论。

  认定事实错误?

  财政部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一,现代沃尔公司投诉的项目,是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对此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照《 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下称“《意见》”)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明确规定,应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非如一审判决认定的“属于财政部的监督管理权限范围”。

  财政部还强调,“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

  其二,基于上述《意见》和《办法》,财政部在接到现代沃尔公司投诉后,经过联席会议研究将投诉材料转给发改委处理,属于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财政部也将投诉移交结果转告了现代沃尔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财政部对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积极处理,并非如一审判决认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

  对此,现代沃尔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反驳称,财政部笼统地认为本案争议的采购对象属于重大项目,但究竟什么是重大项目呢?财政部并没有提供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进行证明。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却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其中什么是货物,什么是工程,什么是服务均有明确的界定,不存在任何争议。“财政部援引的相关部门规定显然不能与《政府采购法》进行抗辩。”谷辽海说。

  至于财政部称其将原告的投诉转交发改委处理,且已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的答辩理由,谷辽海认为财政部并没有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适用法律错误?

  财政部还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规定及《 招标投标法》、《意见》和《办法》。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虽然规定,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但该条第二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在第六十七条中也明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根据上述条款,以及《 招标投标法》、《意见》和《办法》,财政部将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转给国家发改委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现代沃尔公司的代理律师谷辽海则反驳称,首先,财政部在原审法院举证期限和法庭调查中,并没有向原审法院举证证明,本案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而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其次,财政部提供的规范性文件颁布时间均在《政府采购法》之前,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自然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而且,《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所指的“其他监管部门”明确指的是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而非国家或地方的发改委。

  第三,财政部今年1月出台的三份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和《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证明了财政部就是国家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通常情况下,中央各部委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大部分都属于国家重大项目,数千万元的采购项目比比皆是,如果按财政部的逻辑和所举的证据,那么他们所出台的规范文件显然是要与《招标投标法》相抗衡了。”谷辽海说。

  部委权力之争?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案件其实并不复杂。《政府采购法》对于谁是政府采购的监管主体已有明确规定。之所以纠缠至今没有结果,是因为此案触及了如何划分政府部门权力的难题。”一位曾经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的专家对《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说。

  据这位专家介绍,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一直处于 “群雄割据”的状态,政府有关部门既是采购人又是监督人,担当双重角色,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约束和限制。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法律第一次统一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那就是各级财政部门。

  “可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各部门仍然争相颁布各自的部门规章,争夺属于本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从而形成了部门争权的现象。而部门争权,又形成了监督主体重叠,无法有效监管的恶果。” 这位专家说,“比如现在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是由发改委负责的,但很多时候,发改委又是这些项目的采购人,最后,还要担当采购项目的监管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怎么可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因此,对于财政部与发改委的“分工模式”被一审判决所否定,谷辽海律师认为“是件好事”:“一审判决是司法实践第一次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地划清了部委之间的权力之争,第一次从法院判决中,明确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统一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

  案件回放

  2003年“非典”之后,国家决定采购114亿元医疗救治项目,对我国薄弱的公共卫生救治体系进行规划和建设。采购人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分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后开标合计586台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现代沃尔公司在两次投标报价中均为最低,却都落标。该公司认为招标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先向采购人、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未果。后又向财政部提出投诉,但财政部在法定三十天时间内未能作出处理决定,也没有给予答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此案同时涉及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国家部委,采购项目总额又高达114亿元,其诉讼当事人的级别和规格之高,标的额之大,在我国行政诉讼史上属于“空前”,因此被称作“政府采购第一案”。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财政部被认为行政不作为,一审败诉。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本刊2006年12月18日出版的第49期对此案曾予以报道。

http://news.online.sh.cn  2007-06-18 07: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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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一)
中国招标存在许许多多问题,小到招标文件的编制,大到法律之间的冲突。那么,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是什么呢?

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之一:招标作用扩大化

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列宁

如所周知,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一种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买卖方法。招标是招标人选择最适用、最合理的供货商、承建商和服务商的一种手段,招标的过程是选择的过程。但是,中国的招标不仅仅是一种采购方式,它被机械地纳入政府管理的程序中,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于是,下列现象出现了:
1.政府各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争夺招标管理权。关于招标的行政法规漫天飞。更有甚者,置《招标投标法》于不顾。
本来,就招标投标而言,一部《招标投标法》就足够了。可如今,两法冲突,行政法规纵横交错,招标人投标人无所适从。天天讲和谐,法规都如此,又哪来和谐可言!
2.凡采购,必招标,而且是公开招标。从土地到信封,都要公开招标。采购有多种方式,每一种采购方式都有其适用性。公开招标有许多优越性,但与其它采购方式相比,它毕竟是一种高成本、费时的采购方式。在选择公开招标前,我们应该有一个“可招性”论证。
3.由于招标的滥用,特别是滥用公开招标,无论是对招标人还是对投标人都已造成不良的影响。招标人难以树立“招标是好的采购方式”的理念;投标人也不再认为“投标是有益的竞争机会。”招标已不再是招标人的自觉行为,而是一种无奈的被迫行为——这是中国招标的悲哀!
当今,中国招标出现的种种怪事,是怪而不怪,是必然的。因为,中国的招标被扭曲了!一个错误的认识,不可能产生正确的结果。
招标作用被扩大的另一种表现是,认为招标是防止商业贿赂和腐败的利器。商业贿赂和腐败已在神州大地泛滥成灾,如洪水猛兽。一种采购方式真能防止贿赂和腐败吗?实际上,这种错误的认识已导致如下的后果:
1.认为招标是防止贿赂和腐败的利器,从而使人们的思想放松了对贿赂和腐败的警惕性;
2.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说一句:“我是通过招标的”,就可能免于检查。即使查出问题,也可以推卸到评标委员会身上。实际上,招标已成为贿赂和腐败的保护伞;
3.认为招标是防止贿赂和腐败的利器,所以,不管什么采购,都采用公开招标。
我们注意到,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和招标文件范本中,写入了有关防止贿赂和腐败的条款。这正好说明,招标过程中是容易产生贿赂和腐败的,招标本身并非是防止贿赂和腐败的利器。
招标仅仅是一种采购方式。我们不能赋予招标太多的使命!

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之二:投资与决策分离

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

中国招标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投资与决策的分离。所谓“投资与决策的分离”,系指作为投资者的招标人在招标中被剥夺了定标决策权,即,投资者与决策者不是同一个人,投资与决策分离。
一、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享有定标决策权
投资项目一般都有采购内容。采购是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享有采购决策权(即,招标人招标采购时的定标决策权)是体现企业(招标人)享有投资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也明确规定: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如果剥夺企业(招标人)的采购决策权(定标决策权)显然是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相违背的,也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让那个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来定标,显然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的嫌疑。
如果不给投资的招标人在招标中的定标决策权,招标人就无法承担投资风险,招标人就可以推卸承担风险。
因此,我们应该明确招标人在招标中的定标决策权。只有这样,招标人就不能推卸承担投资的风险,招标人在定标时就会谨慎从事。
一旦明确并充分给予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定标权,招标人规避招标的现象也就会大大减少。
二、《招标投标法》曾赋予招标人定标决策权
由谁来确定中标人,即,定标决策权归谁?《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来是十分明确的:“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清清楚楚地表明,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即,定标决策权归招标人。
但是,中国的各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办法》都或多或少地偏离了上述规定。在法律上应该享有定标决策权的招标人却没有定标决策权;在法律上不能享有定标决策权的评标委员会却拥有定标决策权。
由于《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这种偏离,导致了下列现象时有发生:
1.招标人担心采购不到满意的采购对象,规避招标。
2.招标人作为投资者,且没有定标决策权,有怨气,与招标机构不予配合,甚至给招标制造种种障碍。
3.招标人为了能让意中人中标,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致使其他潜在投标人不来投标。于是,为满足3家投标人,“陪标”现象屡屡出现。
请大家注意,《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这个规定中的“也”字可以说明:
1.招标人通常是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而是由招标人自己确定中标人的。
2.如果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必须有招标人的授权。没有招标人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本规定充分体现了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是不容侵犯的。
5.招标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的权利,应该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任何部门都无权强迫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更无权在招标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强制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来源:http://laochan.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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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第一案"迷局:4000多万元大单竟离奇落标

一个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公司,就意外获得了一个4000多万元的大单——颇为离奇的是:按照规定,参标企业须提供三年企业经营资质,而且这家公司竟然用较高的价格夺标!

这发生在两个国家部委公开举办的招标活动中。

这起被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的案情涉及多个国家部委,其诉讼当事人的级别和规格之高,标的额之大,在我国行政诉讼史上属于“空前”。

详情请登陆网站查阅: http://finance.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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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第一案"迷局:4000多万元大单竟离奇落标

一线调查

“政府采购第一案”迷局

2007年6月30日,星期六,广州市中心天誉大厦27层,大多数公司依然很忙碌,唯独紧邻厕所的一家“小公司”玻璃门紧锁。据其对面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这家“小公司”入驻已经三年多,但从未见其挂出过公司名称,仅有一个房间号码“2705”。

这间“没名没姓”的公司到底是做哪一行的?很少有人知道。这多少令人感到神秘。

然而正是这间“隐姓埋名”的“小公司”,在2004年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时就“意外”获得了国家两部委对586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招标项目总计4688万元的大单,并且是在未能提供三年企业经营资质、每台设备投标价并非最低等一系列“特殊”情况下中标的。

这间中标的公司就是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这一情况引发了落标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对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强烈质疑,最终导致“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爆发。

当年招标的法定监督者“国家财政部”也被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推上被告席,并在一审被判败诉。2007年6月7日,财政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的第159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但法庭至今尚未宣判结果。

目前,令财政部深陷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尚未云消雾散。该案详情的公开披露却又把两家国家部委、招标中介机构等单位陆续推向重重迷雾之中。

四千万元大单的角逐

2007年6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财政部代理人与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展开了二审激辩。

财政部代理律师李贵芳认为,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参加的2004年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政府招标采购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原国家计委的部门规章,对这类活动投诉,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理,与财政部无关。并强调,此前一审判决“要求财政部对投诉进行处理和答复”是错误的。

“每年数千亿元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财政部的行政管理工作。”财政部在上诉状中提出其败诉后可能导致的后果。

对于财政部的行政工作是否调整,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并不关心。该公司关心的是政府采购中的透明度。

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抗辩称,财政部笼统地认为本案争议的采购对象属于重大项目,但究竟什么是重大项目?财政部并没有提供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进行证明。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却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财政部一方援引的、较早年代出台的相关部门规定显然不能与2005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进行抗辩。

当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并没有做出判决。

“二审案件从2006年12月22日立案至2007年6月7日开庭,早已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2个月时限,此间从未收到高院的延期审理通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代理律师谷辽海说,“或许因为此案涉及政府部门级别太高,太敏感吧。”

据了解,从2005年3月28日财政部被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起诉至今,双方一直在诉讼中缠斗。这起令财政部深陷诉讼旋涡的案件,正是发端于非典疫情之后举行的一场价值高达114亿元的政府招标采购。

事情要回溯到2004年10月。当年国务院提出,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公开招标,总额114亿元,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其中针对“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公开采购数量为586台。

由于这次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两种,这586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也被分成了两次招标完成。

第一次招标由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采购300台。第二次招标由卫生部委托中介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采购286台。开标时间同为2004年11月19日。

按照当时的市场价,一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价格为8万多元至11万多元之间,显然,对于销售这类仪器的公司来说,这笔采购大单不啻为巨大商机。

王建军,这位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总经理,日后状告财政部的主角之一,正是在此时盯住了这笔大单。

“2004年10月28日,我在中国采购网上看到了这两次招标的公告,立刻去两家中介机构买了标书。”当时买来的标书售价高达2000元还有每张400元的光盘,光盘里面除了投标表格外,还带有莫名其妙的电脑病毒。

但对于做血气设备生意十几年的王建军来说,高价标书的这些瑕疵不算什么,他看到的是586台仪器带来的回报。

王建军分析了一下竞争形势,当时在中国市场上的主流便携式血气分析仪主要有三个品牌,全部是美国厂家生产的,王代理的是其中一家。

“我代理的品牌,从主机到耗材的价格,都非常适合基层医疗单位用。从产品性能来说,我很有信心。但是,我们这个品牌在当时是最贵的,投标价一般都在9万多元至11万元左右一台,我最担心的是价格太高。”第一次接触这么大的单子,王建军决定找美国厂家商量能否降价。

“我没想到,美国厂家的人一听说我们要参加586台仪器的政府招标,认为是多少年难遇的机会,竟主动提出降低售价。美国厂家还告诉我,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采购往往要考虑节约开支,一般应该遵循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低者得’原则,同时还要求质量和服务都优良。”听到美国厂家保证全力配合,王建军喜出望外。

“当时我们秘密制定了一个投标价:5.68万元一台,这是当时市场上从没有过的最低价。绝对让对手想不到。”王建军对这一价格策略非常得意。

为了让价格策略实施的更有效,王建军还故意在投标前的几次小型招标中布下“迷魂阵”。

“对于十多台的采购项目,我们故意报出每台十几万元的价格,而且一点也不松动。就是为了给竞争对手一个假信号,我们现代沃尔公司没有低价格的仪器。”王建军说,这就是合法的商战。

经过这一系列的努力,2005年11月19日,两场招标同时开标。按照规定,一个月内将在中国采购网上公布结果。

“随后的日子里,我和公司的同事们每天坐在电脑前盯着中国采购网,上午刷新几遍,下午再刷新几遍。”王建军说。 离奇落标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采购300台仪器的招标结果率先在网上公布了,但结果令王建军大吃一惊。

中标的不是现代沃尔,而是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这家广东公司每台仪器的报价高达8万元!

怎么是“价高者得”?广东开元的报价比现代沃尔高出40%,竟然中标!这让王建军不解。

王了解到,在参加招标的全部四家公司中,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报出的是第二高的价格。

“2004年12月7日,我们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以及中介公司‘中国远东’发出了第一次份质疑传真。”王建军说,这样做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先提出质疑。

在这份传真中,王建军提出一系列疑问。诸如,现代沃尔公司的产品“不中标”的理由何在?招标文件为何没有写明具体的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公示中标结果为何没有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广东开元公司的同样产品在其他省份的价格比这次投标价格低得多(投标价为6.7万多元),这该如何解释?

2004年12月13日,王建军收到了“中国远东”的传真答复。这份答复认为,现代沃尔的产品一些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投标价格、商务、技术三项因素得出了现有的排序结果。项目评标过程是严格按照综合比较、逐项打分原则进行的,没有问题。

“中国远东”的答复并没有全面回答王建军的质疑。于是,王建军在第二天就向上述三家单位提出了第二次质疑。

王继续追问:请详细告知我公司所投产品哪些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为何没有写明具体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请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接受投标人和社会监督。

2004年12月21日,这是“中国远东”法定回复期限的最后一天,王建军没有收到回复。然而,他却听到了一个“更坏的消息”。

“第二个招标项目,也就是卫生部委托中介机构国信公司代理的招标采购在这一天公布了,中标的竟然还是广东开元。”

王建军不得不左右开弓了,他开始同时向两场招标发出质疑函。

2004年12月22日,王建军发出了对国信公司的第一次质疑传真。一周后,他接到国信公司的回复,说法基本与“中国远东”的近似,并让他进一步补充说明。

2004年12月30日,王建军在向国信公司送出补充说明的同时,也接到了“中国远东”的回复,在这封超出法律规定回复期限9天的函件中,“中国远东”只强调技术指标不符,并坚称现代沃尔的产品不合要求,评判结果是经专家组评定的,仍未给出专家组名单和其他有效回复。

“核对了他们的技术标准,我们认为全部符合,有些指标甚至还超越了标准。怎么说不合要求呢?”王建军说,“我们认为有些专家并非血气分析领域的专家。这会导致判断有误。”王建军说,“打个比方,耳鼻喉科专家是耳鼻喉领域的专家,但不大可能是血气领域的专家。大多数临床专家只是看看测量结果而不是真正懂血气分析、用血气仪器的。”王建军建议重新评定,以求公平、公正。

“国信公司的招标给出了打分标准,但是很粗糙。权重分值分别是:商务15分,价格30分,技术55分。”王建军说:“按这个标准,我们的分值不应该落后。”

2005年1月4日,王建军把上述意见写入了对“中国远东”的第三次质疑函,强烈要求公布前两次质疑中都没提到的打分标准。六天后,“中国远东”回复王建军的内容和第二次回复的一样,但仍然没有给出评分标准。

王建军知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他在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于是,他在向招标中介公司发出质疑后,又开始向有关政府部门提起投诉。

2004年12月21日,王向财政部提起了投诉。同一天,他又把投诉书发给了向卫生部及发改委的纪检委。但后面两家单位拒绝受理投诉,理由是,他们只查办具体的被举报人,不管招标这样的具体事件。

第二天,王再次向发改委办公厅投诉。这一次,他的投诉书被转到了稽查办。

在没有任何回复的情况下,2005年1月7日,王建军再次分别向国家卫生部、发改委稽查办和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提出投诉。

“2005年1月11日,国家卫生部设备处的一位处长终于给我打来电话,说专门召开了一次项目领导会议,进行了认真、严肃的讨论,认为原先的招标结果是正确的。但又希望我能提供一份详细的、通俗易懂的说明供他们参考。”王建军第二天就向卫生部发送了补充说明。

但这以后,卫生部便没了回音。王建军从来没有想到,质疑和投诉的过程会如此艰难并令人疲惫。

起诉财政部

2005年3月初,王建军向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财政部提出投诉已经两个多月了,财政部没有对投诉作出明确答复,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三十天”时限。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在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情况下,王建军有两条路可以选择:要么申请行政复议,要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建军衡量再三,如果向卫生部和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没准还是泥牛入海,或者是把上次的招标结果“维持原判”。显然,这条路没必要再走了。

“干脆提起行政诉讼吧。”王建军下了决心,他觉得这或许是他唯一可以找回“公平”的路径。

王建军找到了政府采购专家、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提起诉讼的对象只能是财政部。案由是财政部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合法权益。”谷辽海律师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意味着,由卫生部和发改委两大部委牵头组织的血气分析仪采购,理应由财政部负责监督。

2005年3月28日,法院受理了这件后来被媒体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的案件。在中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该案因为同时涉及多个国家部委,其诉讼当事人的级别和规格之高,标的额之大,在我国行政诉讼史上属于“空前”,因此备受媒体关注。

2005年4月6日上午,王建军接到了国家发改委打来的电话,邀请他和律师到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来沟通一下,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当天下午,在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一位处长向王建军、谷辽海等人提出,这项采购属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状告国家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有些不合适。

对此,谷辽海律师并不认同,“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只是国家发改委的一个下属机构,现在是在做‘裁判工作’,而发改委本身就是政府采购当事人。这相当于发改委又踢球又当裁判员,这怎么行?财政部没有积极作为,被推上被告席是不可避免的。”谷辽海说。

2005年5月20日上午9时,“政府采购第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财政部当庭提出,依据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以及同年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规章: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规定是国家计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不是法定监督人。

谷辽海则提出,《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相关的行政机关监督职能,但没有明确是国家发改委还是财政部。但2004年7月27日颁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而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作为新法,已经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机关,没有规定国家发改委是主管机关。在同级别的法律中,“新法”应当优先于“旧法”。

其次,谷辽海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作为采购人必须回避监督人的角色。财政部作为法定监督人,应对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予以处理和答复。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财政部被认为行政不作为,一审败诉。财政部对一审判决不服,2006年12月22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谷辽海律师介绍,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分别归属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主管,两个部委分别制定了两部从同一角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一部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招标投标法》,另一部是由财政部牵头的《政府采购法》。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张树义教授指出:“此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存在争议。原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的规定,认为理应向财政部投诉。而财政部则认为,这个公开招标项目是重大建设项目,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其有关投诉应由国家发改委处理。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其实本案并不复杂,《政府采购法》对于谁是政府采购的监管主体已有明确规定。之所以纠缠至今,是因为此案触及了如何划分政府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难题。”  

采购背后的迷雾

财政部深陷长达两年的诉讼纠缠,发改委和卫生部被投诉,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以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被质疑……这个“潘朵拉盒子”的揭开似乎都源于中标的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

记者在广东省工商局出具的资料中看到,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年1月5日,核准日期为2004年10月15日。而当时开标时间是2004年11月19日,这就是说,核准成立不足1个月的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就去参加招标了。

可是,按照规定,投标公司必须向中介机构提供三年的业绩和纳税情况,核准成立不足1个月的广东开元公司当年是怎么提供的这些资质呢?

2007年6月30日上午,记者来到了这家公司注册登记的办公所在地——广州市东风东路天誉大厦27层。记者看到,这家公司的办公室由一个大厅与一个小房间组成,大厅大约有15平方米,摆了9张办公桌椅,大多数桌面看上去都非常干净,有些桌子上没有任何办公用品。小房间房门则紧锁着。

广东开元公司对面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家公司在这里大约有3年了,但没有树起公司招牌,所以一直挺神秘的。平时基本上就三四个人,从衣着上看应该是销售人员吧。直到前段时间他们公司找我们借碎纸机,闲聊后才知道他们是医疗器械公司。”

据广东省工商局的记录上显示,广东开元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三类医用电子设备、二类医用化验设备器具以及医疗器械技术咨询。公司法人名叫杨晓黎,据该公司员工说他平时常驻广州。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在天津市设有办事处。

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王建军回忆说,在2004年11月19日开标前,曾接到一个来自天津地区的神秘电话,对方并未通报公司名称,而是一直追问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是希望由别人代理投标还是自己参加投标,并在电话中自称对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都有很好的公关渠道。当时,我拒绝了,我那时满怀信心。

对于上述发生在2004年的离奇招标事件,记者随后联系广东开元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无法联系老总,难以接受采访。

截至发稿前,记者就上述招标事件向财政部、发改委发出的采访请求均未获响应。仅卫生部回复称,卫生部对此事很重视,目前尚在研究中,暂时不宜接受采访。

同样不接受采访的还有当时的中介公司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记者调查发现,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背景颇不一般,该公司经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成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建物业管理中心等公司出资组建,公司董事长正是原国家计委的一位常务副主任。

中介公司与招标采购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密切关系曾引起舆论怀疑,而相关政府部门能否秉公监督采购行为更令外界关注。对此,财政部的一位官员在私下透露,财政部2005年是接到现代沃尔公司投诉后才得知发改委和卫生部竟有这些大项目在进行招标的。这意味着,当初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法》中法定的监督人,竟然被排斥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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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18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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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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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苏州参加过一次安全柜的标,我们的价格最底,中标的是家最高的,并且我说的价格高并不是单单指比我们的价格,更重要的是比市场价格还要高很多,我们的价格大约只有他们的1/3.

最让人跌眼镜的是,但是是每家公司自己上台开封唱标,中标的这家公司的代表是个类似于卖菜的老太太,连自己投标的品牌英文名都不知道!!还是人家帮忙念对的.

当时参加投标的有4家公司,并且还是当场评标,开标,出结果的.

中国的社会注意特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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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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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现实!

关键是自己要走的正!

如果你有关系,你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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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i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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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回应政府采购第一案 价格非最终决定因素

经济参考报报道:

“在医疗器械的采购过程中,价格并不是最终决定因素。”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赵自林在27日卫生部在京召开的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新闻发布会上就本报记者提出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如是说,“企业是否中标,是由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价格等因素共同决定的。”

据了解,这是卫生部官员对“政府采购第一案”首次作出回应。

2003年“非典”之后,国家决定采购114亿元医疗救治项目,对我国薄弱的公共卫生救治体系进行规划和建设。采购人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分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20041029日、20041119日先后开标合计586台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现代沃尔公司在两次投标报价中均为最低,每台5.68万元,却都落标。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其投标价格为每台8万元,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两次竞标568台仪器差价共计1000万余元。

现代沃尔公司认为招标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向卫生部、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并向财政部提出投诉,均没有给予答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此案同时涉及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国家部委,采购项目总额又高达114亿元,其诉讼当事人的级别和规格之高,标的额之大,在我国行政诉讼史上属于“空前”,因此被称作“政府采购第一案”。

20061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财政部被认为行政不作为,一审败诉。20061222日,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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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30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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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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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多万的差价,钱上十万可以通神,何况1000万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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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9 1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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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i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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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企副总曝光贿医潜规则 最高回扣率达10%

北京10家医院的17名院长等负责人,在4年内共收受了一家医疗器械公司高达150万元的贿赂。昨天,这起震惊医界商业贿赂案在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受审的医疗器械公司副总曝出了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过程中的潜规则。

市卫生局组织200人旁听

昨天上午,能容纳200人的法庭全部坐满。全市100多家医院的领导及18个区县的卫生局领导到庭旁听了案件。一郊区卫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前天,他们统一接到了市卫生局的通知,要求他们旁听案件以接受“警示教育”。

最高回扣率为产品价格10%

被控向这10家医院行贿的是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原副总经理赵冬辉。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7月至2006年9月间,赵冬辉为了推销公司的呼吸机、麻醉机、监护仪等价值1200余万元的医疗器械,以公司名义先后数次向17名院长等负责人行贿。

昨天上午9点,31岁的赵冬辉被法警带入法庭。对于指控,赵冬辉没有否认,但强调自己是受公司领导崔某的指使。赵冬辉说,2001年他大学毕业后,就开始在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做销售员。2005年初,他被任命为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在北京的销售。

赵冬辉说,在领导崔某的带领下,他很快学会了如何和互不相识的医院“打好交道”,并熟悉了医院医疗器械采购的潜规则,即给医院负责医疗器械采购的关键人员回扣,回扣的比例为产品价格的5%到10%。

安排欧洲游 被人举报牵出窝案

赵冬辉在与医院负责人商谈时,有时直接明确回扣比例为合同价款的10%,有时不言自明或者半明半暗。在行贿时,他们都是将捆好的现金人民币直接送到对方办公室。收受贿赂的医院领导有的认为“医院买了他们东西,他们给点好处费是应该的”;有的明知是受贿,但还是收下了,并在收钱时提醒赵冬辉“现在大环境这么不好,别出什么事”,目的是让赵冬辉等人别说出去。此外,还有人在收到钱时直接提出“给的太多了,要不给我安排出国吧”。

赵冬辉的公司确实曾请医院的相关领导出国旅游。去年4月,他们请一家医院的副院长、麻醉科主任去欧洲旅游,结果被人举报。检方对该案调查时,顺藤摸瓜查清了赵冬辉单位行贿的事实,之后赵冬辉又检举了所有被他们单位行贿的17名医院领导。

昨天,同样以涉嫌商业行贿罪被检察院公诉的还有赵冬辉的公司,但公司的法人代表在逃。赵冬辉的律师向法官说,赵冬辉行贿是受人指使,且他有检举揭发的重大立功表现,因此应该得到轻判。昨天,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涉嫌受贿人名单(表中职务仅指案发时状态) 北京电力医院赵某院长受贿17万 周某呼吸科副主任受贿2.2万 齐某物资采购中心主任受贿3万 北京航天总医院马某院长受贿11.6万 赵某ICU室主任受贿2万 李某设备处处长受贿2万 大兴区卫生局王某副局长受贿35.5万 大兴区妇幼保健医院修某院长受贿6万 大兴区中医院王某院长受贿8万 张某骨科主任受贿5万 大兴区黄村医院丁某院长受贿3万 海淀区航天中心医院白某综合计划处副处长受贿1.8万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王某院长受贿7万 杨某副院长受贿14.8万 杨某麻醉科主任2万 通州区潞河医院邱某党委书记受贿25万 通州区妇幼保健院顾某院长受贿5万 注:涉案的17人中已有2人被公诉,1人被逮捕。其余14人,除3人被检察机关确定不被起诉外,其他人均在接受调查。

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08/09/content_64985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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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0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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