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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  (http://bbs.bio-equip.com/list.asp?boardid=9)
----  废标、流标现象值得注意!  (http://bbs.bio-equip.com/dispbbs.asp?boardid=9&id=16981)

--  作者:equip2
--  发布时间:2005-11-16 16:16:00
--  废标、流标现象值得注意!
不知诸位发现没有,最近以来各地招标信息结果公告,已出现招标无中标单位现象,废标、流标增多,究其废标原因:招标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未予开标,重新招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不合格;供应商不合格投标,超预算;希望引起投标供应商足够的重视。投标人应注意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机不可失,或许成功机会就在眼前!
比较典型案例如:
物理、生化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招标公告(郑州大学) 2005-10-24
河南省郑州大学物理、生化试验仪器设备询价结果公告
河南省教育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受郑州大学委托,就物理、生化试验仪器设备进行询价招标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采购人: 郑州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教育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豫财询价采购[2005]93号
招标公告日期: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评标日期: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人:王跃平
联系电话:0371-65909387
二、中标结果:
项目A 废标
项目B 废标
项目C中标供应商:郑州北玻化验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429120元人民币
项目D中标供应商:郑州北玻化验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578810元人民币
项目E 废标
项目F中标供应商:郑州中良化验器材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67880元人民币
项目G    废标
项目H 废标
三、评标委员会名单:刘锋 黄晓书 魏经新 朱琰 陈林海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河南省教育招标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受理。
河南省教育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  作者:victor_zaz
--  发布时间:2005-11-16 18:34:00
--  废标、流标现象值得注意!
哈哈,就算合格了,也得找点理由废掉!废掉好啊,就进入竞争谈判啊,都已经谈好了的,走走过场而已。多了!
--  作者:daly
--  发布时间:2005-11-17 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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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就是实现安排好的中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没中,废标之后走另一条路
--  作者:ABI_agencyGZ
--  发布时间:2005-11-23 1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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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功成万骨灰
--  作者:equip2
--  发布时间:2005-12-7 1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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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标现象,值得投标人反思!
福建省招标公司2005年12月7日发布了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四个公告:光度计等理化设备(共21包)采购(福建省疾控中心) 、酶标仪等医疗设备(共10包)招标(福建省疾控中心)、灭菌器等实验室基础设备(共17包)招标(福建省疾控中...、甲醛分析仪等公共卫生检测设备招标(福建省疾控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采购仪器设备项目52包,经评标委员会审定,竟有10包不予授标,原因很简单,“中标人 投标人不足三家,不予授标,另行安排排采购”。又如12月5日发布的招标编号:SYSLSB(SCG)20050093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气相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共5包)采购(辽宁科技学院)”,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公示第2,3,4无人中标,第5包 废标。这些“流标”典型案例值得投标人反思!投标人如何把握招标机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28 11:29:14编辑过]


--  作者:equip2
--  发布时间:2006-1-6 14:19:00
--  废标、流标现象值得注意!

    当前废标、流标现象增多,是否有猫腻或别的什么,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就见仁见智了。请直接参与采购招标成功的或失败的各位朋友谈谈你的经验体会,或许更切合实际。现转载谈谈废标“猫腻”一文,仅供诸位参考。

谈谈废标“猫腻”
    废标本是采购活动中的正常和许可现象,<采购法>中也明确规定可以产生废标、无作为投标等等.所谓废标是指在采购中,出现:一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投标人有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五是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六是即使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也无效.这里笔者要说的是:
    (一)防止采购人滥用废标权.往往采购人、采购机构、当事人、代理供应商等之间,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目的:采取串通、相互告密等而废标,因为废标并非意味着招标方式有问题、有可能是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苛刻、采购标准定得过高、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招标供应商数量不够等.所致,让有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或存在着采、监、管同当事人、供应商的相互苛荀、很可能废标后的再行采购在通过“手脚”从而获得其他方式的采购).
    (二)废标如何才能使用准确、无误.首先要加大<采购法>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性;其次要严格按规定条件、情况废标;另则对比较重大的采购项目废标决定,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再则要防止超越<采购法>规定情形采取废标措施的,要责令有关采购人撤销废标决定,继续招标评标.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三)废标后的处理.第一是除非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有关级别部门的批准;第二是针对实践中,曾出现过的废标情况,可采购人通常是随意改用其他方式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反映较大的要坚决取缔;第三是严格终止采购范畴、重新招标条件、废标后再行确定新的采购方式报批程序.
    (四)对废标的鉴定.在废标鉴定上,要从严对照<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切实预防职务、权力犯罪的滋生.
    (五)防止废标中的“猫腻”行为.由于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废标情形,所以,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只要采取招投标方式,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进行下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那么,在法律规定不能全面反映招投标活动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招投标失败情形,如只有两家供应商参加招标等,采购人就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由此发生的纠纷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时不时发生猫腻现象.
    (六)怎样做到“废标不废人”?第一要在采购队伍和涉及采购活动的相关成员中,开展定期与不定期及评标、审核、组成人员开会等时机进行法、规章制度上的解读,并加以宣传教育;第二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评采购、义务督查员议采购、行风管理机构评采购等活动;第三要签定责任状、终身负责责任追究制文本、相互制约的承诺书等;第四要在采购机制、采购方式上,一切按法执行,一切按章办事,以彻底杜绝:“采购未行,内定废标已成;采购未动,一批人员内外‘猫腻’已开始,废掉一批采购人的后果基础已奠定等等反常现象”!
    以上几点再谈废标“猫腻”,想毕能为采购活动中的猫腻现象一点制约和触动;以便利于采购活动的更好开展提供点点参考吧!

转载:http://www.ccgp.gov.cn 作者:周乔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27 13:17:33编辑过]

--  作者:zhzuhong
--  发布时间:2006-3-23 16:23:00
--  
哈哈
--  作者:TTL
--  发布时间:2006-4-13 8:18:00
--  
走过场而已
--  作者:zhisun
--  发布时间:2006-6-10 15:01:00
--  废标、流标现象值得注意!

国内目前的招标都是流于形式的,实际都是谈好的,没意义的


--  作者:huangjunjun
--  发布时间:2006-7-3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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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哦,纯粹是因为性价比好而中标的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