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受昆明市儿童医院的委托,对昆明市儿童医院省重点专科流式细胞分析仪等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2招标概况
1.2.1招标编号:Q5300000000618001443
1.2.2招标范围及内容:
序号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项目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预算金额(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1 | 是 | 流式细胞分析仪 | 1 | 台 | 180 | 180 |
2 | 是 | 荧光定量PCR仪 | 1 | 台 | 50 | 50 |
注:★1、投标人须对所投包内的所有项目内容进行整体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1.2.3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
1.2.4交货地点:昆明市儿童医院,用户指定地点。
1.2.5交货方式:现场安装验收完成。
1.2.6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2.7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1.3、投标人资格要求
1.3.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3.2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
1.3.2.1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必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的扫描件)或有长期代理证书(原件的扫描件),(不接受二级以下授权,如果授权是二级的,必须提供上一级别的授权);
1.3.2.2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复印件加盖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1.3.2.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1.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