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equip2
-- 发布时间:2018-3-12 5:58:00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分析、免疫分析系统等招标(福州长乐区妇幼院)
受福州市长乐区妇幼保健院委托,福建省旺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350182]WD[GK]2018002、医疗设备采购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编号:[350182]WD[GK]2018002
2、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
3、招标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1 |
1-1 |
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
是 |
1(套) |
640000 |
1-2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分析系统 |
否 |
1(套) |
160000 | |
800000 |
16000 |
2 |
2-1 |
模块化免疫分析系统 |
是 |
1(套) |
510000 |
2-2 |
全自动免疫分析仪 |
是 |
1(套) |
410000 | |
920000 |
18400 |
3 |
3-1 |
肺功能测试系统 |
是 |
1(台) |
410000 | |
410000 |
8200 |
4 |
4-1 |
呼吸振荡排痰系统 |
否 |
2(台) |
136000 | |
136000 |
2720 |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产品,适用于(包1、包2、包3)。节能产品,适用于(包1、包2、包3、包4),按照第23期节能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包1、包2、包3、包4),按照第21期环境标志清单执行。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包1、包2、包3、包4)。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包1、包2、包3、包4)。监狱企业,适用于(包1、包2、包3、包4)。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包1、包2、包3、包4)。信用记录,适用于(包1、包2、包3、包4),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投标,须提供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其他政策:(详见招标文件其他规定)。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包:1
明细 |
描述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则应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包:2
明细 |
描述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则应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包:3
明细 |
描述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则应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包:4
明细 |
描述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
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则应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6、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或事项:
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http://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
),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售价:0元
8、供应商报名开始时间:2018-03-09
12:00 报名截止时间:2018-03-24
18:00
9、投标截止时间:2018-03-30
09:0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0、开标时间及地点:2018-03-30
09:00,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塔头路338号二号楼4层
11、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12、本项目采购人:福州市长乐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西洋中路189号
联系人姓名:林秀莺
联系电话:0591-28801916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旺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塔头路338号二号楼4层
项目联系人:龚灵儿
联系电话:0591-87313391
网址:cz.fjzfcg.gov.cn
开户名:福建省旺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旺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