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切换浏览模式

生物器材论坛留言板『招标投标』 → 查看评论

帖子评论信息
评论主题: 废标、流标现象值得注意!
评论对象: equip2 | 2006-1-6 14:19:00
评论言论:

    当前废标、流标现象增多,是否有猫腻或别的什么,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就见仁见智了。请直接参与采购招标成功的或失败的各位朋友谈谈你的经验体会,或许更切合实际。现转载谈谈废标“猫腻”一文,仅供诸位参考。

谈谈废标“猫腻”
    废标本是采购活动中的正常和许可现象,<采购法>中也明确规定可以产生废标、无作为投标等等.所谓废标是指在采购中,出现:一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投标人有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五是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六是即使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也无效.这里笔者要说的是:
    (一)防止采购人滥用废标权.往往采购人、采购机构、当事人、代理供应商等之间,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目的:采取串通、相互告密等而废标,因为废标并非意味着招标方式有问题、有可能是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苛刻、采购标准定得过高、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招标供应商数量不够等.所致,让有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或存在着采、监、管同当事人、供应商的相互苛荀、很可能废标后的再行采购在通过“手脚”从而获得其他方式的采购).
    (二)废标如何才能使用准确、无误.首先要加大<采购法>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性;其次要严格按规定条件、情况废标;另则对比较重大的采购项目废标决定,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再则要防止超越<采购法>规定情形采取废标措施的,要责令有关采购人撤销废标决定,继续招标评标.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三)废标后的处理.第一是除非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有关级别部门的批准;第二是针对实践中,曾出现过的废标情况,可采购人通常是随意改用其他方式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反映较大的要坚决取缔;第三是严格终止采购范畴、重新招标条件、废标后再行确定新的采购方式报批程序.
    (四)对废标的鉴定.在废标鉴定上,要从严对照<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切实预防职务、权力犯罪的滋生.
    (五)防止废标中的“猫腻”行为.由于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废标情形,所以,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只要采取招投标方式,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必须进行下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那么,在法律规定不能全面反映招投标活动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招投标失败情形,如只有两家供应商参加招标等,采购人就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由此发生的纠纷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时不时发生猫腻现象.
    (六)怎样做到“废标不废人”?第一要在采购队伍和涉及采购活动的相关成员中,开展定期与不定期及评标、审核、组成人员开会等时机进行法、规章制度上的解读,并加以宣传教育;第二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评采购、义务督查员议采购、行风管理机构评采购等活动;第三要签定责任状、终身负责责任追究制文本、相互制约的承诺书等;第四要在采购机制、采购方式上,一切按法执行,一切按章办事,以彻底杜绝:“采购未行,内定废标已成;采购未动,一批人员内外‘猫腻’已开始,废掉一批采购人的后果基础已奠定等等反常现象”!
    以上几点再谈废标“猫腻”,想毕能为采购活动中的猫腻现象一点制约和触动;以便利于采购活动的更好开展提供点点参考吧!

转载:http://www.ccgp.gov.cn 作者:周乔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27 13:17:33编辑过]

反对方

支持方

反对方人数(0
支持方人数(0

中立方

中立方人数(0
Copyright ©1998-2024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0.0
页面执行时间 0.03906 秒, 12 次数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