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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主题: 超高液相质谱联用、ICPMS、微生物鉴定仪等招标(广东产品质检院)
评论对象: equip2 | 2020-7-9 10:52:00
评论言论:
项目概况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测能力提升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网站“供应商在线服务”(http:// www.gdhualun.com.cn/)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0  07  22  10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0000-202004-118006-0050

项目名称: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测能力提升项目

预算金额:12,690,000

最高限价(如有):12690000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标的名称: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测能力提升项目

2、标的数量:1批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包组号

包组名称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是否允许进口

数量

采购预算
(最高限价
人民币 万元)

包组一

液相设备

1

超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421

2

离子色谱仪

1

3

高效液相色谱仪(带荧光检测器和二极管阵列检测器)

1

4

全自动氮吹浓缩仪

1

5

氮气发生器

1

包组二

光谱设备

1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

1

305

2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1

3

流动注射分析仪

1

4

荧光分光光度计

1

5

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1

包组三

食品相关设备

1

红外法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

1

180

2

电解法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

1

3

压差法透气透氧测定仪

2

包组四

气相设备

1

气相色谱仪

1

130

2

气相色谱仪(配FID、NPD检测器顶空自动进样器)

1

3

多功能样品浓缩仪

1

4

旋转蒸发仪

3

5

固相萃取装置

2

6

水浴振荡槽

2

7

涡旋混匀器

2

包组五

微生物设备

1

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

1

135

2

超低温冰箱

1

3

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2

4

51孔定量盘封口机

1

5

低温微生物培养箱

3

包组六

理化设备

1

全自动总脂肪测定系统

1

98

2

洗瓶机

1

3

电子天平(十万分之一)

1

4

电子天平(万分之一)

5

5

箱式马弗炉

1

6

瓶口分液器

20

7

移液枪(器)

20

合计

1269


注:本项目共6个包组,投标人可就任何包组或全部包组进行投标,但同一包组不得分,本项目各包组允许兼投兼中。各包组投标人对于本项目(各包组)的投标价格不能超过采购预算(各包组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其他:(1)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2)本项目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部分标的可以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进口设备签订合同后 60 天内,国产设备签订合同后 30 天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

1) 投标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许可或设立证明文件(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为准。

2) 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列证明之一为准:

① 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或鉴证的含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适用于在上一年度前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年度由连续12个历月构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②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适用在上一年度或本财务年度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③ 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最近一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④ 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适用于自然人);

⑤ 以银行出具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 投标人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具有相关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为准。

4) 投标人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最近12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和最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依法免缴社会保证资金的,应提供相关免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准。

5)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该项行政罚款达到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如果该行政罚款所属的行业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最低的为准)。如无重大违法记录,以书面承诺为准。

6) 投标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提供有效的厂家授权证明资料(如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且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

3.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

4. 投标人应承诺公平竞争。以书面公平竞争承诺书为准。

5.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方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组)的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 投标人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6. 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7. 已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以上时间的起始计算点均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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