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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评论信息
评论主题: 糖化分析仪招标(庄河市妇幼保健院)
评论对象: equip2 | 2019-2-28 9:55:00
评论言论:

大连雪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庄河市妇幼保健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庄河市妇幼保健院糖化分析仪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庄河市妇幼保健院糖化分析仪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DXZ201901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久明

项目联系电话:0411-6251103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庄河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地址庄河市延安路43号

联系方式:刘永宾 0411-8984545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大连雪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赵久明 0411-62511033

代理机构地址: 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村建设大街一段275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糖化分析仪  一套

1.供货及安装调试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

2.项目完成地点: 庄河市妇幼保健院指定地点;

3.质量保证期:一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3.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1)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且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营业执照上具有相关经营范围并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A.截至2019年03月19日,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采取截屏等方式留存。B.供应商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7.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2月28日 09:00 至 2019年03月06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村建设大街一段275号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携带下列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A.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B.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人签字);C.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D.本项目政府采购公告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E、医疗经营许可证大连雪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3月20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3月20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村建设大街一段275号(大连雪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4.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及《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采〔2012〕37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4.2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4.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2.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3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4.4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附件1投标人须知4.2相关要求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5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应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统一按基准收费标准下浮10%的比例予以支付。

4.6 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

4.7 采购人在与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可约定在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提交预付款保函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向中小企业预付货款,其中: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20%的比例支付;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30%的比例支付。

注:预付款保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用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

5.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和监狱企业扶持政策

5.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及《转发<财政部的三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大财采〔2017〕91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5.1.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1.1.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5.1.1.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1.1.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5.1.1.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1.1.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1.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2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5.2.1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条件;

5.2.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其享受的价格扣除比例取小微企业扣除率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扣除率中的较大值。

5.4供应商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其产品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5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小型、微型企业方式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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