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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主题: 进口科研用实验仪器免税优惠延至2015年末
评论对象: equip2 | 2011-7-25 10:29:00
评论言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下载: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doc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201106/P020110627530634883933.doc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doc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201106/P020110627530635288894.doc
 
来源: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201106/t20110627_566972.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7-25 10:30: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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